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發布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農民工工資條例》),一時間引起行業廣泛討論。盡管《農民工工資條例》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方正式實施,但逢此疫情,多數工程未能如期復工,且大規模復工日亦可能臨近條例實施之日。本文旨在站在建設單位角度,通過對《農民工工資條例》實施前后相關法律法規等的梳理,就農民工工資事宜進行相應梳理、分析。
一、建設單位的支付保障義務
在《農民工工資條例》公布和實施前,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01月17日發布了《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以下簡稱《農民工工資問題意見》),該意見指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即,若建設單位未直接招用農民工的,不對農民工工資承擔支付承擔。
但是,《農民工工資問題意見》還規定,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即,建設單位雖然不直接向農民工發放工資,但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將人工費予以明確,并直接將人工費支付至施工單位開設的專用賬戶中。
對于上述建設單位的支付保障義務,《農民工工資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沿襲《農民工工資問題意見》的原則,予以了充實、完善。同時,《農民工工資條例》第三十五條還規定,建設單位不得以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為由,中止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二、建設單位的墊付義務
《農民工工資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在此之前,《農民工工資問題意見》的規定為“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由此可見,《農民工工資條例》實施前后,建設單位作為墊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主體,其在未結清的工程款范圍內的墊付責任并未發生改變。對疫情期間農民工工資的確定及承擔等,詳見本所文章《安理戰疫 | 疫情下建設工程項目若干法律問題的簡析》。
三、建設單位的清償義務
建設單位直接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的原因有兩種,一是基于建設單位違法發包、分包,二是基于建設工程違反規劃和違法違規。具體為:
1、《農民工工資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此前《農民工工資問題意見》的規定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由此可見,《農民工工資條例》將建設單位承擔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的情形,明確到了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也就是說,在包工頭帶領施工隊的傳統施工模式下,如果包工頭沒有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即使建設單位已經將全部農民工工資支付給了包工頭,也需要就農民工工資承擔清償責任。在此種情況下,若向包工頭索賠不能,則建設單位將就建設工程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2、《農民工工資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的,建設單位也需要對農民工工資承擔清償責任。基于該種情形規定較為明確,且現實中基于各項有力監管較為少見,故不再進行詳細分析。
四、建設單位可能承擔的行業風險及行政責任
在《農民工工資條例》實施前,建設單位承擔的責任主要為民事責任。此次《農民工工資條例》的制定,對建設單位就農民工工資相關的行業監管和行政責任也給予了明確規定。具體為:
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規定: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實務建議
綜上,《農民工工資條例》在建設單位的民事責任承擔和行政責任承擔都有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對行業風險也進行了明示,切實保障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農民工工資條例》也存在尚需進一步明確的問題,諸如:
1、根據《農民工工資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那么,在建設工程中承擔項目的管理職責,由施工單位發放各類工資、津貼、績效、獎金的農村戶籍管理人員,其各類薪酬的保護是否適用《農民工工資條例》尚待明確。
2、若農民工根據《農民工工資條例》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資,應當以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還是以一般民事案件處理,如是否需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前置,亦需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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