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為《物權法》明定之民事權利。由于礦產資源涉及國家戰略發展和國計民生,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勘查及開采礦產資源,均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許可證。對于礦業權的轉讓,相關法律亦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條件。礦業權的轉讓除了需具備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以外,還需要取得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履行法定程序方為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除具備法定條件并經依法批準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此外,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亦不得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或者買賣、出租采礦權。
在實踐中,除了對礦業權進行出售、作價出資等典型的轉讓行為之外,還存在著大量的礦業權人以其合法取得的礦業權作為標的,與他人簽署合同進行各種“合作”的行為。如常見的冠以“合作勘探合同”、“合作開采合同”、“礦區承包合同”、“勞務服務合同”乃至“股權轉讓合同”等名稱的各類合同。在本文中,將典型的礦業權轉讓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統稱為“合作合同”。
基于相關法律對于礦業權轉讓的嚴格規制,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礦業權轉讓”,并進而認定“合作合同”的性質和效力往往成為眾多礦業權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也直接涉及到人民法院對于合同效力的認定,關乎當事人的根本利益。
在現階段,涉及礦業權的轉讓的相關法律文件除了《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之外,主要有《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下稱“《管理辦法》”)及《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下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列舉了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等轉讓形式。并明文規定“各種形式的礦業權轉讓,轉讓雙方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關于上述“合作”方式,《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又區分為“設立法人合作方式”和“不設法人合作方式”,并規定采取“設立法人合作方式”應辦理礦業權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不設法人合作方式”應將合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即區分為“批準制”和“備案制”。
筆者認為,由于“不設法人合作方式”并不必然導致礦業權人的變更,不應籠統地將其納入“礦業權的轉讓”行為,或者說,不設法人合作方式僅屬于“廣義礦業權轉讓”。但由于該行為被《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所規制,在司法實踐中極易引發礦業權轉讓司法判斷標準的模糊和混淆,從而導致裁判規則和判決結果的不統一。由于《暫行規定》的級別效力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違反《暫行規定》未辦理批準或備案手續并不必然導致“合作合同”的無效。
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效力級別屬于行政法規,直接影響合同效力。《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因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等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并規定“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钡?,《管理辦法》并未就“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的概念作出明確解釋和說明,也進一步導致了司法認定標準的模糊。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援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認定“合作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從而判定合作合同無效之情形亦絕非個案。
為厘清“礦業權轉讓”與“礦業權合作”的司法認定界限,了解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本文對相關判例進行了梳理分析。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正確區分“礦業權轉讓”與“礦業權合作”應著重關注以下事實:
一、礦業權主體是否發生變化
【援引案例】:四川省寶興縣大坪大理石礦與李競采礦權承包合同糾紛案
【合同內容】:礦業權人與合作方簽署“合作合同”,由采礦權人提供合法開采手續,提供施工現場和基礎設施,合作方向礦業權人支付固定數額的費用,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自行組織生產、營銷的人員,承擔工資費用,照章納稅。
【一審結果】:一審法院認為,《協議書》系以承包方式轉讓采礦權的合同,應為無效。
【二審結果】: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為“采礦權承包合同”,采礦權的主體不發生變化,合作合同被認定為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內部約定,不以轉讓采礦權為合同目的,不屬于礦業權轉讓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合同有效。
【裁判要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采礦權轉讓是將采礦權全部權益進行轉讓,并且要變更采礦權的主體。而《協議書》約定,寶興大坪礦具備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證照,負責在法律規定和允許的情況下提供一切合法采礦手續,提供采礦現場和電力設施、公路、炸藥庫房等基礎設施。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對外關系上亦均是以寶興大坪礦的名義進行。李競向寶興大坪礦支付固定數額的費用,自行組織生產、營銷人員,承擔工資費用,照章納稅;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均符合承包合同的特點。《協議書》只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內部約定,不以轉讓采礦權為合同目的,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
二、礦區經營管理權是否發生變化
【援引案例】:朗益春與彭光輝、南華縣星輝礦業有限公司采礦權合作合同糾紛案
【合同內容】:礦業權人與合作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開發礦產資源,項目日常開發由合作方成立專門機構實施,礦業權人對礦山經營進行財務監督、項目實施等管理行為,合作方向礦業權人支付費用,并實施開采行為。
【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由合作方出資并成立專門機構實施采礦行為,構成采礦權的變相轉讓,協議應為無效。
【二審判決】:合同約定礦業權人對礦山經營的財務監督、項目實施等依然進行管理,采礦權主體資格并未因雙方簽訂合作協議而改變,不構成變相轉讓采礦權,合作合同合法有效。
二審法院的上述觀點被最高人民法院確認。
【裁判要點】:礦業權合作合同履行中,礦業權人未放棄礦山經營管理,繼續履行其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礦業權主體并未發生變更的,不構成礦業權變相轉讓,合作合同不受自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生效的法律限制。當事人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作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礦業權的轉讓行為是否現實發生
【援引案例】:中煤地質工程總公司訴貴州貴聚能源有限公司探礦權合作經營合同糾紛再審案
【合同內容】:礦業權人與合作方就已取得探礦權證范圍內的礦產資源進行合作勘探。雙方成立合資公司,礦業權人以探礦權出資,合作以現金出資。合作方負責承擔勘探、開發、生產和運營整個過程中的所有費用及合資公司的全部注冊資金及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加投資和所有費用。礦業權人確保在法律政策許可時無條件將“探礦權”或“采礦權”過戶至合資公司名下,在變更礦業權之前,礦區委托合作公司經營。
【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約定未來將礦業權過戶至合資公司名下。根據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之規定,出資作價實質是轉讓,而雙方所簽訂的《合作合同》并未報經地質礦產部門批準,因此該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
【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合作合同的目的在于共同合作開發礦產資源項目,礦業權人提供探礦權,合作方提供注冊合資公司及勘探所需全部資金,勘探所產生的全部權益歸屬于合資公司,雙方根據在合資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相應權益。合同雖然約定中煤公司以探礦權出資,但并未立即將該探礦權過戶到合資公司名下,該公司只是承諾在該礦權符合轉讓條件時,再將礦權過戶給合資公司,在轉讓條件具備之前,全權委托合資公司對該礦權進行經營管理,所產生權益歸屬于合資公司。合同中并無辦理探礦權過戶到合資公司的相關約定,不應將該合同解讀為包含探礦權轉讓內容,故無需經過行政審批,行政機關也無從審批。此外,本案礦業權人在獲得探礦權后,并不是轉手倒賣牟利,將該探礦權轉讓他人,而是仍然作為該探礦權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利用該公司的經營管理能力、技術條件為該探礦項目的勘探提供保障。這種合作模式,解決了具備勘探資質的企業有技術無資金,無資質企業有資金無技術的限制,更加有利于國家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因此,對此合作模式不應作否定性評價,而應將之作為不需要特別審批的一般性商業合同對待,只要具備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性生效要件,該合同即為有效。
對于一審判決認定訴爭合同系探礦權轉讓合同,該合同未經批準合同未生效屬于對合同性質認定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最高院意見】: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合作合同》的目的在于共同合作開發礦產資源項目,勘探所產生的全部權益歸屬于合資公司,雙方根據在合資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相應權益。雙方并未直接將探礦權作為出資投入合資公司,該合同不是必須經過審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故二審判決認定本案訴爭合同系探礦權合作經營合同,該合同成立且已經生效并無不當。
【裁判要點】:礦業權轉讓行為在訴訟階段尚未發生,合同生效不以行政審批為生效條件,該《合作合同》的性質為“探礦權合作經營合同”,不屬于礦業權轉讓合同性質,不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或備案手續。
在處理礦業權糾紛案件中,正確認定合同性質和效力直接影響到裁判結果,是依法妥善處理合同糾紛的關鍵。由于在實踐中礦業權合作合同形式繁多,所涉及的內容也千差萬別。而判斷某一合同是否構成“礦業權轉讓”首先應關注礦業權主體是否變更、礦區的經營管理權是否變動以及轉讓行為是否現實發生三個方面。
此外,筆者認為,即便是“典型的”礦業權轉讓行為,需要依法變更采礦權主體的,在獲得行政機關的批準之前,也不應直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采礦權轉讓合同無效,而應當根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合同為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
由于礦業權合作合同種類繁多,形式多樣,針對礦業權轉讓中涉及的“股權轉讓”、“勞務服務”、“企業承包”等其他問題,我們將隨后進行進一步梳理分析。
北京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5號財富金融中心35-36層
電話:+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1133號長寧來福士廣場T1辦公樓37層
電話:+86 21 6289 8808
深圳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榮超經貿中心4801
電話:+86 755 8273 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區郁江道14號觀塘大廈1號樓17層
電話:+86 22 8756 0066
南京
南京市江寧區秣周東路12號7號樓知識產權大廈10層1006-1008室
電話:+86 25 8370 8988
鄭州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金融島華仕中心B座2樓
電話:+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綠地騰飛大廈B座15層
電話:+86 471 3910 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恒隆廣場11樓1106室
電話:+86 871 6330 6330
西安
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翠華路500號佳和商務大廈A座26層07室
電話:+86 29 8931 3353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學院路77號黃龍國際中心B座11層
電話:+86 571 8673 8786
重慶
重慶市兩江新區慶云路2號國金中心T6寫字樓8層8-8
電話:+86 23 6752 8936
???nbsp;
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玉沙路5號國貿中心11樓
電話:+86 898 6850 8795
日本東京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一丁目1番18號HULIC TORANOMON BLDG.
電話:0081 3 3591 3796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夏洛特頓市皇后街160號B座
電話:001 902 518 2988
阿聯酋迪拜
迪拜伊瑪爾商業園1號樓505號
電話:971 52 8372673
Copyright 2001-2026 Anli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05023788號-2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2603號
聲明:本官網文章僅供交流,不構成安理律師對特定事項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面臨法律問題,建議您聯系安理律師或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士尋求法律幫助。安理法律咨詢電話:400-800-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