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企業名稱導致與他人商標及特有名稱混淆
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河北三河福成養牛集團總公司訴哈爾濱福成飲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二審糾紛案
一、裁判要旨
簡化的企業名稱只能在牌匾上使用,還須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簡化”是在全稱基礎上的合理縮減,而非徹底拋棄原名稱,隨意使用與原名稱完全不同的新名稱。如果企業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屬于不正常使用,構成商標侵權。在經營場所明顯標注他人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案情簡介
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于1999年12月14日獲得第134480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系漢字、拼音加圖形的組合商標(上部為漢字“福成”,下部為漢語拼音fucheng加牛頭形圖案),核定服務項目為餐館、旅館和動物養殖。三河福成公司于2003年5月21日將該商標轉讓給案外人河北三河福成養牛有限公司。2004年8月18日,河北三河福成養牛有限公司與三河福成公司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三河福成公司獲得獨占使用1344801號注冊商標的權利,并有權單獨提起維權訴訟。2006年11月17日,三河福成公司再次受讓該商標,成為第134480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福成肥牛火鍋”系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多年持續經營的知名火鍋服務,該服務在現階段得到了有關部門及市場的肯定,并已形成一定市場規模,在國內多個省市發展了數十家加盟連鎖店。以上連鎖加盟店牌匾上均完整標明1344801號注冊商標及“福成肥牛”、“福成”、“福成肥牛城”、“福成肥牛海鮮城”等文字。
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系哈爾濱福成公司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哈爾濱福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0日,昆明福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哈爾濱福成公司及昆明福成公司均與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具有長期業務往來,多次向三河福成公司購買其“福成”牌牛肉。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在注冊登記地昆明市經營火鍋餐飲業,在其經營場所的牌匾、外墻、內外裝飾、宣傳資料、定餐卡、菜單等顯著標有“福成”、“福成集團”、“福成肥牛”、“福成火鍋”、“福成肥牛火鍋”、“福成肥牛火鍋昆明旗艦店”等文字;店堂內懸掛牛肉分割圖,并配合該牛肉分割圖中標明的牛肉部位稱謂(如“眼肉”、“外脊”、“上腦”、“S眼肉”)制作菜單;在店內宣傳橫幅上使用“吃福成肥牛福到事成”的廣告語,在牌匾上燈箱中標注有卡通牛舉旗圖案并附有“福成”字樣的圖案,此外,在店外燈箱上標有“龍福成肥牛火鍋”文字,其中“龍”字明顯小于“福成”二字。
三、法院判決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一、關于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是否侵犯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問題。
本案中,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1344801號注冊商標的文字部分為漢字“福成”,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將“福成”二字作為字號使用。三河福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昆明福成公司的企業名稱權均為依法成立的權利,法律一方面保護權利依法行使,另一方面也禁止權利濫用。就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言,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根據上述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法律保護的是完整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禁止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變更使用和部分使用。本案中,三河福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的牌匾上完整、顯著地標明了其1344801號注冊商標,屬依法使用,而昆明福成公司就其企業名稱的使用是否屬依法正常使用則是本案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行為。”故要確定昆明福成公司是否侵犯三河福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需要審查昆明福成公司對其名稱的使用是否屬正常使用以及該使用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1.關于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對其企業名稱的使用是否屬正常使用的問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1]第28號)第二條明確規定:“企業分支機構名稱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名稱一般應當規范使用,使用時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特定行業允許在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依法適當簡化使用企業名稱,但僅限于在牌匾上使用。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為“哈爾濱福成飲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但并沒有在經營場所規范、完整地使用其企業名稱,相反,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的牌匾、外墻、內外裝飾、宣傳資料、定餐卡、菜單上,大量使用“福成”、“福成集團”、“福成肥牛”、“福成火鍋”、“福成肥牛火鍋”、“福成肥牛火鍋昆明旗艦店”等與其企業名稱不符的文字。法律只規定企業有依法“簡化”企業名稱的權利,而未規定企業可以隨意變更企業名稱。簡化是在全稱基礎上的合理縮減,而非徹底拋棄原名稱,隨意使用與原名稱完全不同的新名稱,況且法律規定,企業名稱的簡化只允許在牌匾上使用,還須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昆明福成公司的行為明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故昆明福成公司并非正常使用其企業名稱。
2.關于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對“福成”文字的使用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問題。
從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對“福成”文字的具體使用情況上看,昆明福成公司具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意圖,主觀上具有混淆服務來源的故意。首先,昆明福成公司經營場所牌匾上方掛有昆明福成公司自稱享有商標專用權的“龍福成”注冊商標燈箱,該商標本為卡通牛舉旗圖案并附有“龍福成”文字,但燈箱中標注的是卡通牛舉旗圖案并附有“福成”文字,昆明福成公司故意改變了其商標文字,使之與三河福成公司注冊商標文字完全相同;第二,昆明福成公司店外燈箱上標有“龍福成肥牛火鍋”文字,其中“龍”字明顯小于其他文字,客觀上突出了“福成”二字。第三,結合昆明福成公司對于“福成”文字的其他具體使用方法,如在定餐卡、經營場所裝飾中廣泛使用與其企業名稱不符的“福成集團”、“福成肥牛”、“福成火鍋”、“福成肥牛火鍋”、“福成肥牛火鍋昆明旗艦店”等文字來看,昆明福成公司正以突出“福成”二字的方法強化該二字在消費者認知中的印象,淡化“福成”二字來源,使公眾不能明確“福成”究竟是三河福成公司商標的組成部分還是昆明福成公司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此外,結合哈爾濱福成公司與昆明福成公司均和三河福成公司具有長期業務往來,知曉三河福成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相關情況的客觀事實,可以認定昆明福成公司具有不正當競爭故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當使用企業名稱。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局制訂的《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務行業慣用標志,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號(字號)、姓名、地名、服務場所名稱,表示服務特點,對服務事項進行說明等不構成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行為,但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意圖的除外。”由于昆明福成公司并非正常使用其字號,且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故意,原判適用該規定認定昆明福成公司未侵犯三河福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屬適用法律錯誤。
其次,從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不當使用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文字“福成”的后果看,客觀上會使普通消費者在認知上對權利主體產生混淆和誤認。首先,從視覺印象上看,涉案注冊商標是由漢字“福成”和漢語拼音“fucheng”與牛頭型圖案組合構成的組合商標,而漢字“福成”位于通常有較強視覺吸引力的上部,是該商標的視覺顯著部分;拼音和圖案結合在一起位于視覺吸引力較弱的下部,且從視覺效果上看比較模糊,并不十分醒目。一般情況下,消費者看到此商標時,視覺注意力首先是被漢字“福成”所吸引,消費者在不同場合分別看到涉案注冊商標和昆明福成公司企業字號(福成)之后,會產生視覺上相似的認識。其次,從對涉案商標和企業名稱的漢字部分的認知上看,企業名稱通常只能通過漢字語義表達方式來實現其識別功能,就本案來看,涉案企業字號“福成”與涉案注冊商標視覺顯著部分漢字“福成”語義完全相同,很可能使消費者產生兩者的主體相同或有密切關聯的認識。加之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并未正常使用其企業名稱,相反在牌匾、外墻、內外裝飾等處突出使用“福成”文字,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將與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福成”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服務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已構成對三河福成公司134480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二、關于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根據上述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認為,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擅自使用“福成肥牛火鍋”這一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及其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昆明福成公司仍堅持其使用的是自己的企業名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福成肥牛火鍋”系三河福成公司多年經營的知名火鍋服務,本案具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的前提。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明顯標注“福成肥牛火鍋”這一三河福成公司知名火鍋服務的特有名稱,該行為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案件評析
任何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企業名稱一般應當規范使用,使用時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特定行業允許在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依法適當簡化使用企業名稱,但僅限于在牌匾上使用。“簡化”是在全稱基礎上的合理縮減,而非徹底拋棄原名稱,隨意使用與原名稱完全不同的新名稱,況且法律規定,企業名稱的簡化只允許在牌匾上使用,還須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規定企業有依法“簡化”企業名稱的權利,而未規定企業可以隨意變更企業名稱。
如果企業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屬于不正常使用,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的牌匾、外墻、內外裝飾、宣傳資料、定餐卡、菜單上,大量使用“福成”、“福成集團”、“福成肥牛”、“福成火鍋”、“福成肥牛火鍋”、“福成肥牛火鍋昆明旗艦店”等與其企業名稱不符的文字,并非正常使用企業名稱。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分析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對“福成”文字的具體使用情況,可以認定昆明福成公司具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意圖,主觀上具有混淆服務來源的故意,客觀上會使普通消費者在認知上對權利主體產生混淆和誤認。就本案來看,涉案企業字號“福成”與涉案注冊商標視覺顯著部分漢字“福成”語義完全相同,很可能使消費者產生兩者的主體相同或有密切關聯的認識。因此,昆明福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務特有的名稱造成和他人的知名服務相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該知名服務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件來源
河北三河福成養牛集團總公司訴哈爾濱福成飲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二審糾紛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最高法公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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