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注冊公司越來越容易的情況下,掛名監事并不鮮見。眾所周知,逃稅罪采雙罰制,如果公司觸犯逃稅罪,對責任人也應進行處罰,而監事有權對公司財務情況進行監督,監事是否應評價為刑法意義上的責任人?是否應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生存還是死亡的問題困擾著哈姆雷特。在稅收政策日益收緊的今天,公司觸犯逃稅罪罰則的情況屢見不鮮,類似的問題也困擾著公司監事。一旦公司觸犯逃稅罪,監事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相信不少有類似疑問的朋友,會第一時間咨詢的度娘,然而度娘給的答案眾說紛紜,有人說承擔責任,有人說不承擔責任,可謂是眾里尋他千百度,答案就是不在燈火闌珊處。
既然涉及到了刑事犯罪和監事的刑事責任問題,還是讓我們溯本求源,從《刑法》、《公司法》中尋找答案吧。
一、什么是逃稅罪?逃稅罪應當如何處罰?應當處罰什么人?
逃稅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兩類行為主體(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三種手段行為(虛假申報、不申報和繳納稅款后騙取退稅)、一種目的行為(為了逃避繳納稅款)和兩個情節要求(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
逃稅罪的處罰有行政處罰前置條件,首先必須經過稅務機關的處理,否則不能直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二條,單位犯逃稅罪的,采取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有期徒刑。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和監事能否直接劃等號?《刑法》給不了的答案,我們需要從《公司法》中繼續尋找。
二、什么是監事,監事的職責有哪些?
監事是如何產生的?詳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責規定在《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監事如果是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則其在公司中兼具著兩重身份,首先是公司一名股東或者職工,其次才是其監事的身份,且其獨立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而“監事”這一身份本身并不必然帶來承擔逃稅罪的刑事責任風險,作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員工其在公司中扮演的其他角色,才是其在公司涉嫌逃稅罪時,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
三、公司涉嫌逃稅罪,監事承擔刑事責任的判決情況?
法條的分析和應用最終還是要落實在實實在在的案例當中。以“逃稅罪”、“監事”、“第二百一十一條”作為關鍵詞筆者共檢索到裁判文書39篇,其中的13篇監事構成了逃稅罪。筆者通過分析這13篇裁判文書發現,這13件案例中監事構成逃稅罪無疑都是因行為人除去“監事”身份之外在公司扮演的角色所致,其中不乏“監事”分管財務、銷售等具體經營工作、“監事”對公司的管理起領導、決策作用,實際參與了逃稅行為,即這13件案例中,身為“監事”的行為人其身份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這一特征。
綜上,若有限責任公司構成逃稅罪,當行為人除“監事”身份之外在公司扮演其他角色,如分管財務、銷售等具體經營工作,對公司的管理起領導、決策作用,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角色重合,并且實際參與了逃稅行為,將承擔逃稅罪的刑事責任。
實踐中常見有掛職監事或者兼職監事的存在,此類監事人員往往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甚至僅是在工商登記時掛名,并不實際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監事職責。在這種情況下,監事不具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角色,本文結論同樣適用于此類掛職監事或兼職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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