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7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原《反壟斷法》對Vibrant Creek Limited收購灃邦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股權案等28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據悉,這些項目中無一例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均因達到了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未申報而被處50萬以下不等的罰款。根據原《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企業并購、新設合營企業過程中,如果項目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而未依法申報的,經審查無論是否存在反競爭效果,罰款均是50萬元以下。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反壟斷法》,將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訂的《反壟斷法》進一步加強了對經營者集中的監管,一改過去違法成本較低的窘境,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導致企業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風險提升,企業亟需提高競爭關注。
一
經營者集中違法成本大大提高
根據原《反壟斷法》的規定,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的罰款金額是50萬以下。而根據新修訂的《反壟斷法》,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將與上一年度銷售額關聯。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分兩種情況罰款:
一是實體違法,即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
二是程序違法,未依法申報,但無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規定反映兩個變化。
第一,新法將經營者集中的違法成本,與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采取一樣的做法,即與上一年度銷售額關聯。
第二,將程序性違法的罰款從50萬以下提高到了500萬以下。
二
經營者集中申報進一步加強
原《反壟斷法》沒有對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應當如何處理作出規定。但國家市監總局《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規定了:“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例如:部分原料藥市場相對體量不大,營業額小,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由于原料藥經營者數量少,一旦發生經營者集中,容易在相關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反壟斷調查。對此,新修訂的《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作出了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的規定,即經營者集中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因此,新修訂的《反壟斷法》直接明確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未達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可能有反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打上了原《反壟斷法》的補丁。
三
新增審查期限“停表”制度,保證審查時間
原《反壟斷法》將經營者集中審查受“累計不得超過180個自然日”的剛性約束。雖已經實施簡繁分類,區分簡易案件和非簡易案件,但仍無法改變案多人少的矛盾。[2]新修訂的《反壟斷法》借鑒歐盟反壟斷經驗,引入了“停表”制度(stop the clock)。 新修訂《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計算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經營者:
(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提交文件、資料,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
(二)出現對經營者集中審查具有重大影響的新情況、新事實,不經核實將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
(三)需要對經營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條件進一步評估,且經營者提出中止請求。自中止計算審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審查期限繼續計算,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停鐘”制度的目的在于在特定情形下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暫停,為執法機構保證足夠的審查期限。
四
配合反壟斷審查和調查的法律責任加重
新修訂《反壟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或者銷售額難以計算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與原《反壟斷法》相比,對被調查單位的罰款由20-100萬以下,修改為與上一年度銷售額關聯,可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的1%以下罰款,沒有銷售額的,處以500萬以下罰款。對個人的罰款也大大提高,由2萬以下提高到50萬以下。
增加“三特別”情形下的加重責任。根據新修訂《反壟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違法或者拒絕反壟斷審查和調查的法律責任,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將在一般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
增加違法信用懲戒。新修訂《反壟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經營者因違反《反壟斷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將受信用懲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示。
五
提高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
也強化經營者集中的精準識別
原《反壟斷法》施行以來,國務院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一直未有變化。當前中國經濟總量、市場主體數量和規模均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原申報標準營業額設定明顯偏低。因產業結構升級,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集中度提高,壟斷、競爭減少風險增加,需要提高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識別能力。[3]2022年6月27日,國家市監總局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該草案,一方面,將參與集中經營者的全球合計營業額、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和單方中國境內營業額由原100億元人民幣、20億元和4億元分別提高到120億元、40億元和8億元。即全球指標:全球營業額指標由100億提高到了120億,參與經營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由4億提高到8億。境內指標:境內營業額由20億提高到40億,參與經營者由4億提高到8億。
另一方面,加強了大型企業并購反壟斷監管。根據該草案,中國境內營業額超過1000億元的經營者,并購市值(或估值)8億元以上并且超過三分之一營業額來自中國境內的經營者,構成集中的,需要進行申報。
最后,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草案也對未達申報標準經營者集中的處理條款同步修改。草案規定,經營者集中未達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
六
企業并購和新設合營企業反壟斷合規關注
由于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成本大大提高,企業在并購或者新設合營企業,應當關注反壟斷合規。具體建議如下:
1. 存量交易項目積極自查
對存量交易自查,看是否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如果達到申報標準的,立即主動申報,積極配合反壟斷調查。據筆者了解,2021年加強反壟斷執法以來,不少企業經營者集中申報意識加強,對存量交易主動自查,主動報告,并積極配合調查。
2. 經營者集中的認定
企業并購或新設合營公司是否需要作經營者集中申報,前提是并購或新設構成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的本質是控制權變化或者說控制權轉移,是分屬于不同的控制權的市場主體通過并購或新設合營企業或者其他施加影響力的協議實現控制權的合并。
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經營者集中的類型包括: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3. 營業額和競爭評估
對即將進行的項目,確定經營者集中的相關方及其營業額,對照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對不達到申報標準的,需要進行競爭評估,了解項目是否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如果達到申報標準的,或者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要主動申報。
對可能排除或限制競爭效果的項目,可以主動申請與國家反壟斷局進行商談。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加強對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在正式申報前,經營者可以以書面方式就集中申報事宜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商談的具體問題。因此,經營者集中前可以主動申請商談,獲得反壟斷機構的指導。
4. 經營者集中豁免
原《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和新修訂《反壟斷法》第三十四條均提供了經營者集中的豁免。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豁免的條件是市場競爭結構的改善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如果一項并購或新設合營企業有助于市場結構的改善,從而有利于競爭,則是可以豁免的。同樣,一項經營者集中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也可以得到豁免。
結論
新修訂的《反壟斷法》施行在即,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法律層面得以確立,反壟斷監管持續加強,執法必將呈現常態化。經營者集中審查是反壟斷事先監管的重要內容,是反壟斷主要領域。新修訂的《反壟斷法》,無論在申報要求、執法程序、還是處罰力度方面均得以加強,企業并購、新設合營企業等經營者集中亟需反壟斷合規關注。
[1]參見《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年7月10日,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xzcf/202207/t20220710_348523.html,2022年7月10日訪問。
[2]參見時建中:《新《反壟斷法》全面解讀》,載《中國法律評論》公眾號, 2022年6月28日。
[3]參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2022年6月25日,https://www.samr.gov.cn/jzxts/tzgg/zqyj/202206/t20220625_348150.html,2022年7月10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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