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團隊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中基協”)以及北京、上海、深圳、廣東、浙江和海南六地的證監局網站統計了自2019年始至2022年6月30日發生的有關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案例,共計97例(以下簡稱“樣本案例”)。具體情況如下:

如上圖可知,自2019年以來,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處罰案例呈逐年上升趨勢。而對六地證監局披露的處罰案例進行分析可知,發生在深圳的處罰案例數量最多,占比34.9%(如下圖)。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7條明確了對違反適當性義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雙罰制[3],即管理人及相關責任人員均會受到處罰。在樣本案例中,明確以基金管理人為處罰對象的共計67例,其中,法定代表人、管理層(含風控負責人)作為共同處罰對象的共有14例(分布情況如下表)。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違反適當性義務將受到來自當地證監局的處罰及中基協的紀律處分。在樣本案例中,證監局出具的處罰措施主要為:監管談話(2例)、出具警示函(19例)、出具警示函并列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12例)、責令改正(38例)、公開譴責(5例)、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4例),暫停業務(3例);中基協出具的紀律處分主要為:公開譴責(7例)、強制培訓(4例)、限期整改(5例)、暫停基金產品備案(7例)、取消會員資格(1例)。
在樣本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適當性義務的常見情形及處罰依據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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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上述樣本案例的統計及分析,可以了解到證監局及中基協作為主管機構,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適當性義務的監管要求日益趨向嚴格和完善。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掌握并遵守相關監管的要求,合規履行適當性義務成為重中之重。
我國最早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適當性義務的監管要求體現在2012年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加入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章節,并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向合格投資者募集[4]。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適當性義務作出原則性約定。2014年至2022年期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及自律性文件,進一步細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適當性義務的要求,前述主要監管規則頒布情況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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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目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適當性義務的監管規則主要散見于部門規章和行業規定中,整體效力層級低且內容較為繁雜。對此,筆者團隊對規則進行梳理及提煉后,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適當性義務分為如下四個方面:
了解投資者是適當性義務履行的前提。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5]。在合格投資者的基礎上,《管理辦法》將合格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規定專業投資者主要指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金融資產達到一定規模及投資經歷符合相應年限的法人或自然人、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士。專業投資者之外的即為普通投資者[6]。并進一步明確了普通投資者在風險提示、信息告知以及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7]。
在操作流程上,《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五種類型,并向普通投資者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提供風險測評問卷,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測試,并要求測試時必須遵循以下程序[8]:
1. 核查參加風險測評的投資者或機構經辦人員的身份信息
2. 在測試過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誘導、誤導等行為對測試人員進行干擾,影響測試結果
3. 風險測評問卷填寫完畢后 5 個工作日內,得出相應結果
在設計風險測評問卷時,根據 《實施指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根據自然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各自特點,向投資者提供具有針對性的投資者信息表。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資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投資者信息資料、告知警示投資者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資料至少保存20年[9]。
根據《實施指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產品進行審慎風險等級評估,按風險由低到高至少分為:R1、R2、R3、R4和R5五個等級。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劃分,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0]:
1. 基金管理人成立時間,治理結構,資本金規模,管理基金規模,投研團隊穩定性,資產配置能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執行度,風險控制完備性,是否有風險準備金制度安排,從業人員合規性,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基金經理的穩定性等
2.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結構(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認繳金額,運作方式,存續期限,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發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申購和贖回安排,杠桿運用情況等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也列示了劃分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綜合考慮的因素,包括:流動性、到期時限、杠桿情況、結構復雜性、投資單位產品或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募集方式、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同類產品或服務過往業績等。
根據《實施指引》的規定[1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制定普通投資者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匹配的方法、流程,明確各個崗位在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過程中的職責。匹配方法至少要在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之間建立合理的對應關系,同時在建立對應關系的基礎上將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超越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定義為風險不匹配。具體原則如下:
1. C1型(含最低風險承受能力類別)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1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2. C2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2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3. C3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3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4. C4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4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5. C5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所有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12],當普通投資者主動申請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服務時,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對其予以紙質或電子文檔方式的特別警示,經普通投資者確認后方可進行相關銷售服務。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風險揭示義務是適當性義務的核心。《管理辦法》《實施指引》等規定[13]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須確保所揭示的風險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具體如下:
(1) 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2) 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3) 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4) 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5) 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
(6)《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1)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詳細信息、重點特性和風險
(2)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主要費用、費率及重要權利、信息披露內容、方式及頻率
(3) 普通投資者可能承擔的損失
(4) 普通投資者投訴方式及糾紛解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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