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我們逐漸邁入了一個全新的時代。新時代的到來,讓經濟、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都迎來了創新、融合、開放的新氣象。但在蓬勃發展的勢頭之下,新時代也在促使各行各業不斷思考變革,以更積極的心態、更規范的經營、更科學的管理來從容應對監管變化、競爭加劇等一系列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繁榮而出現的機遇與挑戰。
值此背景,安理將以法律專業視角推出【安理專欄】,圍繞破產重整、知識產權、資本市場、家族辦公室、財稅、網安與數據保護等領域中企業及各主體要重點關注的熱點、痛點、難點問題,安理律師會結合自身在相關領域扎實的專業積累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帶來兼具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的思考研究與指導建議,以期為大家提供及時、清晰與現實可用的方法指引和專業支撐。歡迎大家持續關注。
*本文為《數據流通使用中的企業權益保護:理論與實踐》(上),文章(下)請見后續文章。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成為企業重要的資源。數據流通使用打通了多個環節,同時數據收集、使用、共享的環節涉及用戶、數據收集者、數據加工者、數據提供者、數據使用者等多元主體,加強對數據流轉中企業的數據權益保護,是保護企業數據資產的必然需求。
企業的數據權益,指企業對于其收集、持有、加工處理的數據及其衍生品享有的權益。企業在數據流通開發過程中如何有效保護自身數據資產,維護自身權益?與人格權相關的數據、構成版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數據以及其它非結構化的、不能落入知識產權保護的數據,現行立法賦予了財產規則與責任規則的混合保護,導致大數據企業、數據經營者或個人使用該類數據必須進行特殊處理或合理接入才不致侵犯該類數據之上的相關權利,或者通過取得許可以使用相關數據 [1]。本文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從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刑事責任等角度探討企業的數據權益保護問題。
數據具有可復制傳播性、可重復利用性等特點,這些特征使其客觀上與知識產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與大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數據信息的著作權、相關商業模式及操控分析數據的專利權、經由數據轉化成為數據產品的商標權以及含有在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中的商業秘密等。基于此,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可在一定程度上為大數據信息和大數據產品提供相關的法律保護 [2]。
(一)理論分析
鑒于數據集合的復制成本低廉的特征,圍繞著數據的產生和取得方式以及運用和維護的過程,現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可以發揮著其明確創新權屬、協調大數據創新成果各主體利益分配機制的作用。就數據本身而言,因其難以滿足著作權法中關于“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的規定,而難以通過著作權法進行保護。但“數據”的集合在其選擇或者編排中可能具有獨創性,由此可以通過著作權法中的匯編作品予以保護。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伯爾尼公約》以及TRIPS協議都已經明確規定可以將數據信息作為匯編作品予以保護,我國《著作權法》也做出了類似規定 [3]。
此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可能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
大數據產業和技術的意義和價值不僅僅在于掌握龐大的數據本身,更體現在對具有意義的數據進行專業化的處理,從而實現數據的賦值、增值和價值顯現。大數據通過挖掘、整理、計算等方式進行加工之后形成的特定算法或是計算機軟件工具,以及通過軟硬件與網絡結合的系統解決一定的技術問題,此類具備鮮明技術屬性的可以通過申請方法專利的方式進行保護。
(二)相關案例 [5]
原告中經網數據有限公司訴被告XXX國際網絡傳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為,只要圖表所表達的內容能體現制表人員獨自的判斷,則該圖表就具有獨創性。本案中,正是因為原告帶有主觀性的差值填補、季節調整才使圖表中某些“點&”的位置的安排體現了與其他公司所制作的圖表的區別。橫縱坐標軸刻度的選擇,雖然受制于此類圖表的特點,無論何人繪制,曲線走勢圖的大體走向可能會相似,但是因為坐標軸刻度選擇上的主觀性,使整個圖表的形態會因繪制者不同的判斷而呈現出區別。顏色背景的選擇,雖與數據無關,但卻亦屬于繪圖者針對其所繪制圖表的美感所做的選擇。因而本案所爭議的曲線走勢圖圖表具有獨創性。故而被告在其網頁上使用了原告網頁上的“中經宏觀經濟預警信號&”圖表10幅,“中經景氣動向&”“中經先行合成指數&”等曲線走勢圖68幅,構成著作權侵權。
在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大眾點評網以及《北京餐館指南》《上海餐館指南》二書所載涉案十一家餐館商戶簡介中的引號內文字系由原告選摘自網友上傳于大眾點評網的關于各地餐館的評論,引號內文字均系簡單的日常用語,因并非具有獨創性的文字表達而不能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作品,因而原告將該些文字融入到對餐館的簡介中不需要獲得用戶的許可。但原告對涉案餐館所做的商戶簡介具有獨創性,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原告對涉案11家餐館商戶簡介享有著作權。法院判決被告北京XX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內容,并刊登聲明以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與此同時賠償原告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七千二百元。
本案是“網絡爬蟲非法抓取電子書”犯侵犯著作權罪案。在本案中,被告自2018年起,未經受害公司許可,利用網絡爬蟲技術爬取正版電子圖書后,在自己運營的app中展示,其通過廣告收入和用戶付費閱讀牟利。法院認為,被告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所爬取的企業經營數據構成作品,爬取企業經營數據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一)理論分析
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兜底”的保護作用,在大數據的保護上尤其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對于那些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應當按照商業秘密加以保護。相關運營者所獲得此類數據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未經其同意,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否則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責任。[9]
此外,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可能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 [10],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數據庫的保護,著作權法理論僅僅對獨創性的選擇和編排進行保護,并非針對數據庫中的具體內容,而數據庫中的內容確是真正具有經濟價值的產物,因此作為著作權法的補充,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數據庫進行了進一步的保護。同時,對于難以成為“匯編作品”的數據庫,《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可達到使“智力投入”得到保護的效果。制作人對數據庫投入了大量資金、勞動,只要競爭者利用了數據庫中的數據,可認定競爭者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公平等基本競爭原則,構成第2條第2款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當然,如數據庫符合商業秘密的條件,也可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實踐中大量存在違反商業道德和誠信原則的抓取和使用他人數據的行為。這類數據信息既不屬于商業秘密的范疇,也不構成數據庫作用,比如大眾點評網上的用戶評價、用戶的基本信息及評分等內容。這類數據目前所有權權屬并不明確,但由于相關運營者通過與用戶的協議以及對信息的加工、整理、編排等行為,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成本,其享有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此時,就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對相對的數據抓取和使用行為進行干預,維護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二)相關案例
法院經審理認為,大數據系互聯網技術高速發展的產物,表現為通過網絡技術無差異地收集網絡用戶上網信息,根據需要對數據進行整理、挖掘和分析,形成一定的數據庫,用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用途。原告與被告公司均從事大數據服務,向客戶提供精準廣告服務,二者間具有競爭關系,劉XX將其技術資歷作為公司的業績向投資人進行廣告宣傳,故劉XX的行為顯然違背了其對原告應負的競業禁止義務,損害了原告的權益。被告公司在知曉劉XX的競業禁止義務情況下,接受劉XX出資并聘任其擔任公司的首席技術官,從事與原告相同業務,該行為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 [11]。
本案屬于典型的微博輿情數據抓取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微夢創科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及合理開支28萬元。法院認為,微博平臺數據分為未設定訪問權限的公開數據和其他非公開數據,根據被訴行為表現,被告系通過利用技術手段破壞或繞開微夢創科公司訪問權限,抓取、存儲微博平臺中包括已設置訪問權限的非公開數據的平臺數據,并基于這些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形成數據分析報告,影響微博平臺數據安全,破壞微夢創科公司數據展示規則和其所提供服務的正常運營,破壞微夢創科公司與用戶間協議的履行,損害微夢創科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使對于未設定訪問權限的公開數據的抓取,也需要結合個案的數據數量、規模、價值,以及后續使用行為對原平臺的實質性替代等因素對相關行為的正當性進行判斷。
同時,本案還強調反不正當競爭系“調整行為的法”,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對被訴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僅系對其行為本身的評價,并不延及其所提供的服務模式以及相關市場。因此,在肯定輿情監測這一行業的必要性的同時,本案僅對涉案行為進行正當性評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通過組建資訊團隊形成的鋼鐵行業內完整的鋼材、特鋼、爐料等各項數據庫的數據信息系原告付出大量勞動所獲得,該數據信息能夠為原告帶來利益,體現了原告的競爭優勢,故原告對其數據信息享有合法權益。被告關于原告的數據信息是市場公開的信息、不具有獨創性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
法院經審理認為,大眾點評網的商戶簡介和用戶點評,是原告采集、整理和運用商業方法吸引用戶注冊而來。原告為此付出了人力、財力、物力和時間等經營成本,由此產生的利益應受法律保護。對于大眾點評網的商戶簡介和用戶點評,雖然被告注有“在大眾點評發表”字樣和鏈接標識,但被告已對全部商戶簡介內容和絕大部分點評內容進行了充分展示,網絡用戶一般不會再選擇點擊大眾點評鏈接標識。因此,被告的商戶簡介和用戶點評已經構成對大眾點評網相應內容的實質性替代,必將不合理地損害原告漢濤公司的商業利益。被告的這一經營模式違反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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