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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債權人有權對夫妻共有房產提起代位析產之訴
基本案情
2020年,劉某等四人與田某等合同糾紛案,經法院判決確認田某需給付劉某等四人分紅及利息60余萬元。后因田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劉某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以案件不具備執行條件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劉某等四人遂向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之訴,請求確認登記在李某(田某配偶)名下的402號房屋,田某和李某各占50%的份額。另,田某與李某于2001年結婚,2014年案涉402號房屋登記至李某名下。
爭議焦點
債權人是否有權對田某與李某的案涉房屋進行析產。
裁判要旨
①法院認為,相關購房及交款資料顯示,案涉402號房屋在田某、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登記至李某名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1]之規定,劉某等四人作為申請執行人,有權針對執行查封的共有財產提起代位析產訴訟。財產共有人是否與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案件是否存在關聯,并不影響申請執行人就查封的共有財產依法行使代位析產的權利。
②關于案涉402號房屋份額的認定,田某與李某于2001年結婚,案涉房屋于2014年購買并登記在李某名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2]之規定,案涉房屋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至于案涉房屋以何人名義購買、通過何人名下賬戶支付房款或者償還貸款,均不影響房屋共有性質的認定。在無證據證明李某、田某針對案涉房屋存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3]規定的書面約定的情況下,確認田某、李某就402號房屋各享有50%的份額。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終10014號“李某等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二審案”
律師觀點
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修訂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新增民事案由,是指在民事執行階段中,因債務人不能到期清償債務且怠于分割共同財產,由債權人請求代替債務人向其共有人提出分割財產以實現債權的訴訟。
結合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需同時滿足以下幾種條件:(1)債權人經生效法律文書明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2)債權人就生效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除共有財產外,該債務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4)債務人及共有人怠于析產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
本案中,案涉房產雖單獨登記于被執行人配偶名下,但基于該房產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且沒有證據顯示雙方對夫妻分別財產制有明確書面約定的,應認定該房產屬夫妻共有財產。又因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且被執行人未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4]請求對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債務。所以,當被執行人怠于行使上述權利時,申請執行人有權針對執行查封的共有財產提起代位析產訴訟。[5]
行業動態
國務院發文,北京探索建立不動產、股權等作為信托財產的信托財產登記機制
2023年11月23日,國務院批復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建設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出,在優化金融服務模式和管理手段方面,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境外保險公司直接發起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京落地。
在金融服務領域方面,《方案》提出,探索支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賬戶獨立、風險隔離的前提下,向境外發行合理規模的人民幣計價的資產管理產品。支持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與各類金融機構開展市場化合作,依法依規為被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動產、股權等作為信托財產的信托財產登記機制。
來源:中國政府網2023-11-23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發布家事糾紛審判白皮書
2023年11月10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家事糾紛審判白皮書》,介紹近年來家事案件審判概況及相關機制舉措,并就常見問題進行法律提示。其中,我們注意到白皮書選取了自202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首次對家庭教育進行立法以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家庭教育令的典型案例。
案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基本案情:原告賈某與被告魏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魏某晨和一女魏某莉,均未成年。2022年,賈某主張二人感情徹底破裂,訴至法院要求與魏某離婚。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過程中,發現二人在離婚訴訟前及案件審理過程中多次因故發生沖突,并設置障礙干擾對方行使對魏某晨和魏某莉的撫養、教育、探望等權利。在雙方分居后探視子女過程中,賈某與魏某在魏某晨和魏某莉面前發生爭吵并忙于錄像取證,導致孩子受驚哭鬧。
法院認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以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賈某與魏某作為義務履行人,未能摒棄二人之間的恩怨,創造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陪伴空間,客觀上對被監護人魏某晨和魏某莉的全面健康成長形成阻礙,依法應予以糾正。故向賈某與魏某作出家庭教育令,責令二人多關注魏某晨和魏某莉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與學校老師等與孩子聯系密切的人員多聯系、溝通。多了解孩子的生活、學習具體情況;避免在魏某晨和魏某莉面前爭吵。不得以雙方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為由阻礙對方行使監護權利,要妥善處理分歧,相互配合協商,加強親子陪伴,共同完成家庭教育。
法官解讀:202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首次對家庭教育進行立法。不僅規定了父母所實施的家庭教育的內容,同時規定父母應當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本案中法院作出的家庭教育令突破了傳統家庭教育令多用于糾正子女行為偏差、父母行使監護權不到位的框架。著重對夫妻雙方為滿足個人情感需求而忽視未成年人感受,進而爭搶子女的不當行為進行糾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來源: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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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認可和執行安排》將于2024年1月29日實施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區政府表示,《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及《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規則》將于2024年1月29日實施。
《條例》旨在于香港實施《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并在香港就以下各項訂明機制:在香港登記內地民商事判決,以及向香港法院申請香港民商事判決經核證文本和證明書,以便利當事人尋求在內地認可和強制執行有關判決。在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就《安排》的實施頒布司法解釋。特區政府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條例》和《規則》就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建立更全面的機制,借此減少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在兩地重復提出訴訟的需要,為當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條例》和《規則》亦使兩地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可跨境強制執行的情況更為明確和可預測,并減低跨境強制執行有關判決一般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從而改善跨境貿易和投資環境。
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新聞公報2023-11-10
《中信保誠人壽“傳家”·胡潤百富2023中國高凈值家庭現金流管理報告》在深圳發布
2023年11月12日,《中信保誠人壽「傳家」·胡潤百富2023中國高凈值家庭現金流管理報告》發布會于深圳舉行。
報告顯示,為降低未來現金流風險,高凈值人群最認可的舉措是提高風險意識,主要包括“資產配置多元化”“合理使用負債工具”“不僅關心流入,更要防范風險、避免暴雷”“先保證勞動性收入,再去探討資本性收入”“養老要早做準備”等等。除此之外,調整資金配置結構、配置年金險也是受關注的降低未來現金流風險的措施。相比年長群體,年輕一代的高凈值人群更加認可年金險在現金流管理中的重要意義。
來源:胡潤百富微信公眾號2023-11-13
中國信托業協會發布《中國信托業社會責任報告(2022-2023)》
2023年11月21日,中國信托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編制的《中國信托業社會責任報告(2022-2023)》(以下簡稱《報告》)正式發布。這是中國信托業協會自2013年起連續編制發布的第十一份行業社會責任報告。
《報告》顯示,截至2022年末,信托業受托管理信托資產21.14萬億元,同比增長2.87%。從信托資產來源看,集合資金信托規模占比52.08%,同比增長0.55%;單一資金信托規模占比為19.03%,同比下降2.46%;管理財產信托規模占比為28.89%,同比上升1.91%。從信托資產功能看,投資類信托規模占比為43.92%,同比增長2.55%;融資類信托規模占比為14.55%,同比下降2.87%;事務管理類信托規模占比為41.53%,同比增長0.33%。從信托投向上看,投向證券市場和金融機構的資金信托規模占比分別為28.99%和13.39%,同比分別增長6.62%和0.95%;投向工商企業、基礎產業和房地產領域的資金信托規模占比分別為26%、10.6%和8.14%,同比分別下降1.73%、0.64%和3.6%。
《報告》以電子版、印刷版以及Html5版三種形式在中國信托業協會官方網站和協會微信公眾號在線發布。
來源:中國信托業協會微信公眾號2023-11-21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延續優化完善的稅費優惠政策匯編(2023年版)》
為進一步落實好今年延續、優化、完善的稅費優惠政策,方便廣大納稅人繳費人和各地稅務人員查詢掌握,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延續優化完善的稅費優惠政策匯編(2023年版)》,對今年以來截至10月底發布的延續、優化、完善的稅費優惠政策作了全面梳理,并進行詳細解讀,推動政策直達快享。
此次發布的《延續優化完善的稅費優惠政策匯編(2023年版)》按照優惠政策、政策解讀、即問即答、相關文件4個部分的體例編寫,收錄2023年公布的稅費優惠政策文件70份、相關征管公告6個、政策解讀6篇、即問即答10組,以及往年相關政策文件33份,在全面梳理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基礎上,對重點優惠政策的出臺背景、減免稅費計算、享受優惠程序等開展了詳細解讀,同時結合具體情景,對納稅人繳費人普遍關注的實際問題進行解答,力求讓廣大納稅人繳費人更加便捷查詢政策、更加準確理解政策、更加全面適用政策。
近年來稅務部門先后編制發布《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稅費優惠政策指引》《支持鄉村振興稅費優惠政策指引》《支持綠色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等多個專題稅費優惠政策指引,本次政策匯編的發布進一步優化完善了政策匯編和指引體系。以上匯編和指引均可在稅務總局網站查詢,廣大納稅人繳費人可以對照適用適合自身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紅利。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2023-11-27
家文化建設
背景簡介
王陽明(1472-1529年),名守仁,字伯安,世稱陽明先生,浙江余姚人,明代著名哲學家、思想家、教育家和軍事家。他是陸王心學之集大成者,王陽明心學理論主張“知行合一”,強調通過內省自我認識,實現心性修養,使之達到與天地萬物的和諧統一狀態。
一封家書,半封國事——王陽明與諸弟的家書
寄諸弟書
鄉人來者,每詢守文弟,多言羸弱之甚,近得大人書,亦以為言,殊切憂念。血氣未定,凡百須加謹慎。弟自聰明特達,諒亦不俟吾言。
向日所論工夫,不知弟輩近來意思如何,得無亦少荒落否?大抵人非至圣,其心不能無所系著。不于正,必于邪;不于道德功業,必于聲色貨利,故必須先端所趨向,此吾向時立志之說也。趨向既端,又須日有朋友砥礪切磋,乃能熏陶漸染,以底于成。弟輩本自美質,但恐獨學無友,未免縱情肆志而不自覺。李延平云:“中年無朋友,幾乎放倒了。”延平且然,況后學乎?吾平生氣質極下,幸未至于大壞極敗,自謂得于朋友挾持之力為多。古人“蓬麻之喻”,不誣也。凡朋友必須自我求之,自我下之,乃能有益。若悻悻自高自大,勝己必不屑就,而日與污下同歸矣。此雖子張之賢,而曾子所以猶有“堂堂”之嘆也。
石川叔公,吾宗白眉,雖所論或不能無過高,然其志向清脫,正可以矯流俗污下之弊。今又日夕相與,最可因石川以求直諒多聞之友,相與講習討論。惟日孜孜于此,而不暇及于其他,正所謂“置之莊岳之間”,雖“求其楚”“不可得矣”。
守儉弟頗好仙,學雖未盡正,然比之聲色貨財之習,相去遠矣。但不宜惑于方術,流入邪徑。果能清心寡欲,其于圣賢之學猶為近之。卻恐守文弟氣質通敏,未必耐心于此,閑中試可一講,亦可以養身卻疾,猶勝病而服藥也。偶便燈下草草,弟輩須體吾言,勿以為孟浪之談,斯可矣。
長兄守仁書,致守儉、守文弟,守章亦可讀與知之。
來源:《王陽明家書》 作者:王陽明
注釋文獻: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2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2]《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4]《民法典》第303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5]《民法典》第535條第一款: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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