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我們逐漸邁入了一個全新的時代。新時代的到來,讓經濟、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都迎來了創新、融合、開放的新氣象。但在蓬勃發展的勢頭之下,新時代也在促使各行各業不斷思考變革,以更積極的心態、更規范的經營、更科學的管理來從容應對監管變化、競爭加劇等一系列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繁榮而出現的機遇與挑戰。
值此背景,安理將以法律專業視角推出【安理專欄】,圍繞破產重整、知識產權、財稅、數據保護、資本市場、婚姻家事、銀行與金融等領域中企業及各主體要重點關注的熱點、痛點、難點問題,安理律師會結合自身在相關領域扎實的專業積累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帶來兼具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的思考研究與指導建議,以期為大家提供及時、清晰與現實可用的方法指引和專業支撐。歡迎大家持續關注。
前言:破產重整本質上是對債務人企業經營業務上的重組與債務上的調整,通過對市場失靈的有效介入,使得陷入債務困難的企業恢復經營能力的法律行為。從債務人企業確定投資人開始到重整計劃的執行完畢,是一個長期且復雜的過程,其間充滿了變數和不確定性。由于債務人企業發生了新的情況,給投資人帶來了新的風險,故實踐中出現了破產重整計劃不能執行的現象。
一、破產重整計劃不能執行的成因分析
01破產重整投資人自身原因
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投資人融資途徑發生問題致使資金鏈斷裂,或者投資人之間因人事任命等控制權方面發生意見分歧,都有可能導致重整投資人違約問題產生。在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銀億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件中,梓禾瑾芯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作為*ST銀億的重整投資人,在投資款支付方面一直有違約行為,并對銀億股份重整進程造成重大影響。
02債務人企業發生新情況
重整投資人一般是通過取得債務人100%股權或資產的方式,進入債務人企業。投資人看中的可能是債務人企業的資質、技術、人員、業務、市場等等,這些核心關注點將直接影響到債權人的未來利益,若債務人企業的上述因素發生了新情況,則可能導致重整計劃執行時出現問題。在重慶海碩機械有限公司的重整案件中,重整計劃載明:“若海碩公司在本草案經全體債權人表決正式通過后半年內未與某兵器研究所簽訂正式供應合同或訂單,或一年內銷售收入未達到500萬元,或生產經營未得到實質性改變,將終結重整執行程序,向案件受理法院申請海碩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重整計劃執行期間,海碩公司訂單簽訂不能如期進行或者不能確定能否簽訂,即生產經營未得到實質性改變,海碩公司債權人委員會召開會議,各類債權人代表及債委會成員一致同意停止重整計劃的執行,申請法院對海碩公司破產清算。
03股權過戶問題
重整計劃被裁定批準后,投資人辦理股權過戶有時也會遇到障礙。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第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時,……經審查批準的,應當按照重整計劃的規定執行。對股權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或登記機關不予執行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協助執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做好破產企業登記事項辦理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規定,根據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破產重整計劃,需要辦理破產重整企業股東登記事項變更,但因企業原股東持有的股權已被質押或被法院查封,管理人無法申請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破產法院可以采取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方式,通知市場監管部門協助解除查封、滌除質押,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企業強制清算與破產登記事項便利化的實施意見》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或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公司,若公司股東的股權存在質押,應由作出終結強制清算或終結破產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向企業登記機關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注銷質押登記,再由破產管理人(清算組)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企業注銷后,破產管理人(清算組)應及時通知相關權利人。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有關事項的司法協作意見(試行)》第五條規定,根據杭州兩級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需要對重整企業的投資人權益進行調整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批準重整計劃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重整企業的股權強制轉讓手續。可見,各地關于投資人辦理股權過戶的做法并不統一,有的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有的必須等到原查封機關解除查封才能辦理,實踐中,因原查封機關拒絕辦理解封或拖延辦理解封的情況仍然存在,投資人在取得債務人企業股權的過程中并不順利。
司法實踐中,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原則上只能解除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無法解除其他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破產企業的銀行賬戶、股權等往往被全國多家法院凍結、輪候凍結,若發函請求執行法院逐一解除凍結或移交處置權,時限較長,且能否配合亦存在不確定性,不利于破產重整程序的推進。上海市在2023年全市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大會上發布了《上海市加強集成創新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徐匯法院在審理某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破產重整一案中,出具民事裁定書,裁定解除對某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銀行賬戶的凍結(含其他法院的凍結、輪候凍結),該舉措具有重大的積極示范效應,希望能被各地推廣適用。
04其他不可預判的因素
除了投資人自身原因以及債務人企業發生新情況外,其他原因也會影響到重整計劃的執行。譬如2020年最高法院就新冠疫情出具指導意見。【1】再如,債務人企業存在隱形債務,不為投資人所知,也未在會計賬簿體現,根據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債權人可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這實際上將由投資人最終承擔債務,并可能影響到重整計劃的執行。
若破產企業存在分公司,且分公司存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之前欠稅的,或者債務人存在已收款但未開票情形的,補稅也將成為投資人放棄注入投資款的因素之一。
在管理人取得人民法院《確認無異議債權裁定書》及按照《重整計劃》分配給債權人款項之前,稅收債權也未得到實際清償,投資人仍不能將債務人企業稅務遷址至投資人需求所在地經營使用,可能導致投資目的不能實現,這亦為投資人放棄注入投資款的因素之一。
二、破產重整計劃不能執行的救濟路徑
破產重整不僅僅是一種法律的程序,從其立法目的、立法思路和希望解決的問題上看,破產重整又兼具有經濟學的性質。投資人在成本和收益之間作出權衡后,作出投資債務人企業的決定,當發生新的情況,影響其投資目的實現或造成成本與利潤失去平衡時,投資人即有可能出現違約。由于破產程序的特殊性、復雜性,對于破產重整計劃不能執行時的救濟就顯得尤為重要,其主要救濟路徑如下:
01申請強制執行重整計劃
重整計劃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目前仍存在爭議,有契約說、裁定說、混合行為說等觀點。重整計劃本質是多方協商得出的協議,不具有司法既判力,即并未被賦予全部的強制效力,但部分內容還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關于重整計劃中投資人責任等相關內容能否強制執行,應當根據效率與公正的原則綜合判斷。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應予區別。【2】重整投資人違約出資的原因比較復雜,若強制執行重整計劃,可能帶來的是重整投資人破產問題,既不符合效率原則,也存在有失偏頗之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當投資人無故出現未及時支付投資款項時,管理人可以要求投資人繼續支付價款,進而推進重整計劃的實施。
02申請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限
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重整計劃的延期執行及程序,但第91條第三款規定: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從此條款可以看出,管理人可以延期繼續進行重整計劃的執行監督,既然還處于管理人監督之下,我們可以延伸認為債務人的繼續經營仍不是獨立的、正常的,重整計劃還未完全執行完畢,等同于變相的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延長。另外,各地方法院也就此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司法文件。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破產法庭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試行)》(北京破產法庭2020年4月22日)第115條規定債務人和管理人可以分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執行期限、延長監督期限。
03申請變更重整計劃內容
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對于重整計劃內容的變更并沒有明文規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8〕53號)第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法發〔2020〕17號)第20條對重整計劃執行中的變更條件、程序等做了初步規定,給予了各方處理問題的部分解決方向。根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9條規定:“……因出現國家政策調整、法律修改變化等特殊情況,導致原重整計劃無法執行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請變更重整計劃一次。債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變更重整計劃的,應自決議通過之日起十日內提請人民法院批準。債權人會議決議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準變更申請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上述規定所列明的變更條件或前提較為嚴格,“國家政策調整、法律修改變化等特殊情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在實踐中是較為少見的,更多的往往是市場環境變化、經營行業震蕩、投資者情況變更、經濟財務糾紛等因素導致重整計劃執行出現障礙,產生風險。需要注意的是,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對于投資人權益的保障還不夠明確,重整計劃申請變更的主體是債務人或管理人,投資人沒有申請資格。
04申請終止破產重整程序
《企業破產法》第93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如果重整投資人嚴重違反重整計劃的約定或無能力執行重整計劃,人民法院可將破產重整轉破產清算,最大限度保護各方利益。
05運用府院聯動機制解決破產重整難題
在企業破產重整程序中,需要解決大量堆積的矛盾,如職工安置、債務清償、財產分配、涉訴涉訪、稅務清繳等問題。法律制度存在的盲區以及新的問題的產生是制約破產重整程序順利推進的重要因素。令人欣慰的是,各地法院聯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陸續出臺了相應文件,支持破產重整程序的有效推進。重整計劃執行的過程中總會出現一些無法預見的風險,投資人取得債務人股權的障礙、稅收債權未得到實際分配前的遷址障礙等問題仍然影響著投資人投資目的的實現。破產重整計劃執行中有關制度的完善,是一個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并逐步解決難題的過程,這需要立法者、法律實務工作者以及地方政府等多方共同努力,相信隨著府院聯動機制的完善,將會更為有效地解決破產重整各方參與主體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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