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2號》陸續施行。至此,私募基金步入監管2.0時代,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規則(辦法、指引及配套清單、問答及案例)”規則框架。在新的監管規則下,本文從“募集、投資、管理、退出”四個維度,解讀人民幣股權基金籌建與設立的核心條款和法律要點。

募集
一、募集相關程序
1. 合格投資者的核查要求
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私募股權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每一層的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視為合格投資者的,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的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私募基金;
(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四)投資于所管理私募股權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相關規定:《私募條例》第十八條、《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備案指引2號》第四條和第七條
律師解讀:
合格投資者的一般要求:
(1)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金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限制為:
(1)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過50人,股份公司不超過200人
(2)合伙型基金:不超過50人
(3)契約型基金:不超過200人
各層級投資者均需要穿透核查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的一般要求,并合并計算人數。
例外:視為合格投資者(當然合格投資者)的,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2. 特殊合格投資者-豁免風險揭示和調查問卷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的規定,向投資者進行書面風險揭示和問卷調查,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符合“視為合格投資者”的投資者可以豁免簽署風險揭示書和風險調查問卷等材料。
相關規定:《備案指引2號》第六條
律師解讀:
可以豁免簽署風險揭示書和風險調查問卷等的主體: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當然合格投資者。
3. 募集規模
私募基金應當具有保障基本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實繳募集資金規模。
私募基金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除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證券基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私募股權基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創業投資基金備案時首期實繳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但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備案后6個月內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規模最低要求的實繳出資;
(三)投向單一標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
契約型私募基金份額的初始募集面值應當為1元人民幣,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
相關規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三條
律師解讀:
股權基金、創投基金認繳規模均應大于等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權基金首期實繳規模不低于1000萬元、創投基金首期實繳創業投資基金首期實繳不低于500萬,備案完成6個月內也須滿足實繳不低于1000萬的要求。專項基金首期實繳規模不低于2000萬元。
4. 單個投資者首期實繳要求
單個投資者對私募股權基金的首期實繳出資不得低于合格投資者最低出資要求,但下列投資者除外: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保險資金;
(三)地市級以上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
(四)投資于所管理私募股權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
(五)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私募股權基金備案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允許投資者以抽逃出資或者虛假出資為目的,通過向私募股權基金借款等方式規避最低出資要求。
相關規定:《備案指引2號》第七條
律師解讀:
如前文所述,對于當然合格投資者,是否需要遵守合格投資者最低出資要求(100萬),一直存在爭議,不過從法條表述是豁免了最低出資要求。本次新規,擴展了豁免最低出資要求(100萬)的范圍:保險資金、地市級以上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以及當然投資者。《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6]2800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資,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
二、基金架構
1. 基金名稱
私募股權基金的名稱應當標明“股權基金”“股權投資”等字樣,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為契約型的,名稱應當標明“私募股權基金”字樣。創業投資基金的名稱應當標明“創業投資基金”字樣,但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創業投資基金的經營范圍中標明“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字樣等已體現創業投資策略的除外。
私募股權基金的名稱中不得包含“理財”“資管產品”“資管計劃”等字樣,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批準或者授權,不得在基金名稱中使用與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金融機構、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誤導投資者的字樣。不得在基金名稱中使用違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字樣。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用私募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義開立賬戶、列入所投資企業股東名冊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財產時,應當注明私募基金名稱。
相關規定:《私募條例》第二十一條、《備案指引2號》第九條
律師解讀:
本條結合了過往規則,從正面和負面兩個方向闡述了基金名稱的要求。同時,明確契約型基金顯名化要求,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對外投資的,在開立賬戶、列入股東名冊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財產時,應當注明契約型私募基金名稱。
2. 存續期:
私募基金應當約定明確的存續期。私募股權基金約定的存續期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少于5年。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存續期不少于7年的私募股權基金。
相關規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六條
律師解讀:
基金應當約定明確的存續期,不得設置為無固定期限。基金合同約定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存續期不得少于5年,包括投資期+退出期,不包括延長期。鼓勵管理人設立存續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基金可以提前清算。
3. 投資層級:
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
但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將主要基金財產投資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計入投資層級。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層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相關規定:《私募條例》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六條
律師解讀:
原則上,私募基金不得超過2層架構。例外:母基(FOF)、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引導基金,不視為一層資產管理產品。
4. 管理人與GP相分離:
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合伙型私募股權基金且擔任合伙人的,應當為執行事務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擔任合伙人的,應當與其中一名執行事務合伙人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
相關規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四條、《備案指引2號》第十二條
律師解讀:
(1)管理人擔任合伙人的,管理人必須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2)管理人不擔任合伙人的,則基金管理人應當和執行事務合伙人(多執伙下與其中一名)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
三、封閉式運作與后續募集
1. 封閉式運作
私募股權基金備案完成后,投資者不得贖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前述贖回或者退出:
(一)基金封閉運作期間的分紅;
(二)進行基金份額轉讓;
(三)投資者減少尚未實繳的認繳出資;
(四)對有違約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資者除名、替換或者退出;
(五)退出投資項目減資;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股權基金開放認購、申購或者認繳,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的相關要求。
相關規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五條
律師解讀:
基金封閉運作期間,可以分紅、份額轉讓、投資者減少尚未實繳的認繳出資、對違約投資者除名或替換、退出投資項目減資(不屬于贖回或退出)。
2. 后續募集
私募股權基金開放申購或者認繳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私募基金托管人進行托管;
(二)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期內;
(三)開放申購或者認繳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者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私募股權基金開放申購或者認繳,增加的基金認繳總規模不得超過備案時基金認繳總規模的3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既存投資者或者新增投資者中存在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
(二)既存投資者或者新增投資者中存在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保險資金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并且前述投資者之一的實繳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
(三)既存投資者和新增投資者均為首期實繳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的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員工直接或者間接通過合伙企業等非法人形式間接投資于本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權基金,且實繳出資不低于100萬元的除外;
(四)在協會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且開放申購或者認繳時,基金已完成不少于2個對早期企業、中小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
(五)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適用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要求的投資者為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以及合伙企業等非法人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穿透認定投資者是否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要求。
相關規定:《備案指引2號》第二十二條
律師解讀:
后續募集的前提條件,需要同時滿足:(1)已托管(2)在投資期內(3)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后續募集的規則:原則上,增加的基金認繳總規模不得超過備案時基金認繳總規模的3倍。例外,突破后續募集3倍限額的情形:
(1)老LP或新增LP中有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身份認證);
(2)老LP或新增LP有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保險資金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引導基金,且老LP或新增LP的實繳出資超過了1000萬元(身份認證+實繳出資充足);
(3)老LP或新增LP(包括穿透核查已備案私募基金以及合伙企業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為首期實繳出資不低于1000萬的投資者(實繳出資充足),GP、員工跟投除外。
投資
一、投資范圍
基金合同、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以下統稱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主要投資行業、投資地域、投資階段、投資集中度等,并符合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范圍要求。
?股權基金投資范圍

? 創投基金投資范圍:

相關規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備案指引2號》第十三條
律師解讀:
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
(1)允許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一級市場),明確排除了明股實債類、沖突業務類和政策禁止或限制類股權投資活動;
(2)允許投資首發企業股票、存托憑證(CDR)),但限于戰略配售、基石投資等方式,明確不得參與網下申購和網上申購,禁止公開流通交易;
(3)允許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方式限于定向增發、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非公開方式(一級半市場),明確不得參與公開發行或者公開交易,例外:但允許持有已有標的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允許增持已有標的北交所上市后的股票(意味著可以通過公開交易進行增持,如二級市場集合競價);
(4)允許投資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CB)和可交換債券(EB),明確必須通過非公開方式;
(5)允許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公募Reits),但應當通過戰略配售、網下認購和非公開交易方式,不得參與面向公眾投資者的發售和競價交易;
(6)允許投資不動產持有型資產支持證券(不動產ABS);
(7)允許投資區域性股權市場可轉債(投資金額≤基金實繳金額的20%)。
私募創投基金的投資范圍:
(1)允許投資非上市企業股權;
(2)原則上,禁止投資非上市企業股權以外的資產,例外:允許投資持有已有標的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例外的例外:但未豁免增持在北交所上市后的股票;
(3)禁止投資一級半市場、不動產及特殊標的;
(4)鼓勵投早、投小、投高新;
需要說明的是,早期企業是指接受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時,成立時間不滿60個月的未上市企業。中小企業是指接受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時,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同時根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未上市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接受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時,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未上市企業。
二、可轉債投資
除《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規定的借款外,私募股權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對被投企業進行附轉股權的債權投資的,約定的轉股條件應當科學、合理、具有可實現性,與被投企業或者關聯方的股權結構、商業模式、經營業績、上市進度、知識產權和核心人員等相掛鉤。滿足轉股條件的,應當及時將債權轉為股權,并辦理對被投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股權確權手續。未選擇轉股的,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征得投資者同意或者向投資者披露未轉股原因。
私募股權基金不得利用附轉股權的債權投資變相從事借貸活動。
相關規定:《備案指引2號》第十四條
律師解讀
不同于《私募基金若干規定》規定的借款(即借款期限12個月內,借款金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0%),本條規定的可轉債投資,是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對被投企業進行附轉股權的債權投資,具體有以下特點:
(1)轉股條件:約定的轉股條件應當科學、合理、具有可實現性,與被投企業或者關聯方的股權結構、商業模式、經營業績、上市進度、知識產權和核心人員等相掛鉤;
(2)滿足轉股條件時,轉股時限及轉股確權:滿足轉股條件的,應當及時將債權轉為股權,并辦理對被投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股權確權手續;
(3)未選擇轉股時,合規程序要求:未選擇轉股的,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征得投資者同意或者向投資者披露未轉股原因。
三、期限錯配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合理確定私募股權基金所投資產的期限,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其他私募股權基金,或者接受其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到期日應當不早于下層資產管理產品、私募股權基金的到期日6個月以上,不晚于上層私募股權基金的到期日6個月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上層基金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期限錯配事項;
(二)本基金承擔國家或者區域發展戰略需要;
(三)上層基金為規范運作的母基金;
(四)上層基金投資者中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保險資金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等;
(五)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規定:《備案指引2號》第十七條
律師解讀:
原則上,私募股權基金的到期日應當不早于下層資產管理產品。而6個月以內的期限錯配是正常的,不允許超過6個月以上的錯配;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豁免6個月以內期限錯配限制:
(1)上層基金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全體LP知情);
(2)本基金承擔國家或者區域發展戰略需要(戰略優先);
(3)上層基金為規范運作的母基金(身份認證);
(4)上層基金投資者中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保險資金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等(身份認證);
(5)其他。
需要說明的是,母基金是指主要基金財產組合投資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
管理
一、基金費用
金合同應當約定私募股權基金各項費用的計費標準、計費時點、計提方式、計提頻率等相關事項。從私募股權基金財產中支出的費用應當與基金運營、服務直接相關,不得支出與基金運作無關的費用。
相關規定:《備案指引2號》第十八條
律師解讀:
基金費用的合規要求:
(1)需明確約定: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各項費用的計費標準、計費時點、計提方式、計提頻率等相關事項;
(2)相關性:費用應當與基金運營、服務直接相關,不得支出與基金運作無關的費用。
二、管理費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合理的管理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費或者管理費明顯低于管理基金成本的,應當具有合理性,并在提請辦理備案時提供相關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不得收取管理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過約定管理費返還等方式,變相向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相關規定:《備案指引2號》第十九條
律師解讀:
管理費具有三個性質:
(1)合理性:允許不收取管理費、低管理費,應具有合理性。
(2)專屬性:只有承擔管理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才能收取管理費。
(3)不可返還:是在遏制保本保收益的語境下,并非絕對禁止管理費返還安排。
三、業績報酬
私募股權基金的業績報酬計提應當清晰、合理,與基金實際表現相掛鉤,不得采取在特定基準線以上100%計提等類似存款計息的計提方式。
相關規定:《備案指引2號》第二十條
律師解讀:
不同于證券基金,股權基金的業績報酬在計提和設置上,
(1)應當清晰、合理,與基金實際表現相掛鉤;
(2)禁止采用類似于存款計息的計提方式,本質為了杜絕私募股權基金中的剛性兌付、保本保收益等安排。
四、托管要求:
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金融管理部門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履行基金托管人應當承擔的職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私募基金的托管人不得超過一家。
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
(一)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契約型,但按照基金合同約定設置能夠切實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職責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等制度措施的除外;
(二)通過特殊目的載體開展投資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股權基金通過特殊目的載體開展投資的,托管人應當持續監督私募股權基金與特殊目的載體的資金流向,事前掌握資金劃轉路徑,事后獲取并保管資金劃轉及投資憑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投資憑證交付托管人。
相關規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二條、《備案指引2號》第二十一條
律師解讀:
股權基金托管的合規要求有:
可以選擇是否托管,如果選擇托管,托管人不得超過一家;如果不托管,基金合同應當約定設置能夠切實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職責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等制度措施;
例外,以下情形需要強制托管:
(1)契約型基金,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且有相應制度安排外,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2)通過SPV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此外,“基金由托管人進行托管”是私募基金后續募集的前提條件之一,即,如基金未進行托管,不得進行后續募集。
五、關聯交易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關聯交易的識別認定、交易決策、對價確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機制。關聯交易應當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不得隱瞞關聯關系,不得利用關聯關系從事不正當交易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活動。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經審計的私募股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對關聯交易進行披露。
相關規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八條
律師解讀:
關聯交易的合規要點有:
(1)制度方面,管理人應當建立關聯交易制度;
(2)基金合同方面,基金合同中應明確約定關聯交易的識別認定、交易決策、對價確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機制;
(3)經審計的私募股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需要披露關聯交易,需要說明的是,從事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沒有特定資質要求。
退出
一、基金清算
私募基金合同終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及時對私募基金進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清算報告等信息。開始清算但預計3個月內無法完成清算的,還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清算承諾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私募基金在開始清算后不得再進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義和方式進行投資。
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清算:
(一)存續期屆滿且不展期的;
(二)發生基金合同約定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三)經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決定終止基金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規定:《登記備案辦法》第五十七條、《備案指引2號》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
律師解讀:
清算的合規內容為:
清算情形方面,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清算:
(1)存續期屆滿且不展期的;
(2)發生基金合同約定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3)經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決定終止基金合同的;
(4)其他。
關于“清算期”要求:開始清算但預計3個月內無法完成清算的,還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清算承諾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后續業務開展方面,私募基金在開始清算后不得再進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義和方式進行投資;根據以往經驗,管理人在基金到期日起的3個月內仍未通過AMBERS系統完成基金展期或者提交清算申請的,協會將暫停辦理該管理人新的基金備案申請。
清算環節方面,貨幣資金可以直接分配給投資者;對于實物資產,經投資者同意,也可以進行實物資產分配。
二、基金身份注銷
已備案的公司型或者合伙型私募股權基金,經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解除委托管理關系,作為非基金形式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繼續運作的,應當及時變更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得保留“基金”或者其他誤導性字樣,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擔任其股東或者合伙人。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協會提請辦理基金注銷。
作為非基金形式存續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不得以基金形式繼續運作,不得再次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得再次提請備案為私募基金。
相關規定:《備案指引2號》第三十條
律師解讀:
基金身份注銷,區別于基金清算。
“基金身份注銷”的前提:(1)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解除委托管理關系(2)變更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得保留“基金”或者其他誤導性字樣(3)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擔任其股東或者合伙人。
“基金身份注銷”的程序: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向協會提請辦理基金注銷。
后續合規要求:(1)不得以基金形式繼續運作(2)不得再次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3)不得再次提請備案為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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