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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了加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自律管理,規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發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以下簡稱《運作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后完成備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當符合《運作指引》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正文:
《運作指引》內容覆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與推介、投資運作、基金運營與風險管理等各環節,其中重點內容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的監管標準看齊,同時突出問題導向、風險導向,科學設置差異化規范要求。本文的思維導圖如下圖所示:

一、資金募集與宣傳推介
1. 投資者風險評級不得低于基金風險評級
《運作指引》第5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向合格投資者推薦適當的產品。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等級應當與風險收益特征相匹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風險評級不得低于基金風險等級。”
本次《運作指引》強調,針對所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得再對投資者風險錯配。而目前實務中,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允許通過簽署知情并同意風險錯配的聲明,讓投資者自愿承擔風險。但是《運作指引》第5條填補了這一豁免,因此,《運作指引》生效后,投資者認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其風險評級不得低于基金風險評級。
2. 規范披露業績信息
《運作指引》第6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其簽署該基金代銷協議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客觀、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展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過往業績,不得將規模小于1000萬元、成立期限少于6個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過往業績用作宣傳、銷售、排名,不得以誤導投資者為目的選擇性展示部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部分運作周期的業績,不得展示未經私募基金托管人復核的基金業績,不得對少于6個月周期的基金業績進行排名。基金投資者僅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其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員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宣傳、銷售、排名時,應當一并披露該情況。”
上述規定明確了業績宣傳的原則性要求: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同時列舉了用于業績宣傳的證券投資基金負面情形,包括:規模小于1000萬元、成立期限少于6個月、選擇性展示部分投資業績、部分運作周期業績、展示未經托管人復核的基金業績,對少于6個月周期的基金業績進行排名等。
3. 存續期、開放期及份額鎖定期
《運作指引》第7條規定,對于開放式私募證券基金,至多每周開放一次申購、贖回,每次開放不得超過2天;投向AA級及以下信用債(可轉債除外)、流動性受限資產合計超過基金凈資產20%的,至多每季度開放一次申購、贖回,每次開放不得超過5天。在份額鎖定期方面,開放式私募證券基金應當設置不得少于3個月的份額鎖定期或者與基金份額持有期限對應的短期贖回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的,其份額鎖定期不得少于6個月。
對于封閉式私募證券基金,其存續期應當不少于1年,且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定期分紅條款。
4. 預警線/止損線要求
《運作指引》第24條規定:“開放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原則上不設置預警線、止損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要求向協會報送預警線、止損線相關情況。”
按照以往慣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般會設置預警線、止損線,但是實務中出現了通過設置預警線和止損線來實現保本保收益的安排。本次《運作指引》打破了以往實踐操作方式,開放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原則上不設置預警線、止損線,避免基金管理人通過設置預警線和止損線變相保本保收益。
二、資金投資運作規范
1. 基金存續規模與強制清算
《運作指引》第4條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不得低于1000萬元,不得通過投資者短期贖回基金份額等方式,規避前述實繳規模要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低于1000萬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本條第三款的潛在影響及相關安排。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萬元,或者連續60個交易日出現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萬元情形的,應當停止申購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停止申購后連續120個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仍低于500萬元的,應當進入清算程序。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執行并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時按要求辦理基金清算等事宜。”
基于上述規定,簡單來說,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低于1000萬元的基金不得備案,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萬元的基金須強制清算。相關安排,我們總結如下圖所示:

2. 雙25%的分散投資要求
《運作指引》第12條和13條明確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分散投資要求:
(1) 原則:雙 25%的投資比例
按照過往的實踐經驗,監管層面并未強制要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進行組合投資。而本次《運作指引》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進行投資。具體而言,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凈資產的25%;同一管理人的所有基金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產的25%。
符合單只私募基金分散投資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資金,可以豁免同一管理人的所有基金25%投資比例限制。
(2) 例外:雙25%投資比例的部分豁免
例外1:銀行活期存款、國債、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公開募集基金等中國證監會、協會認可的投資品種,豁免雙25%投資比例的限制;
例外2:a.僅以戰略配售、非公開發行、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方式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全部投資者均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者且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于300萬元(穿透認定)的封閉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b.將9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于符合雙25%投資比例的單只私募基金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c.全部投資者均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者且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穿透認定)的封閉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上述a/b/c情形,可以豁免單只私募基金25%投資比例的限制。
3. 基金杠桿比例要求
《運作指引》第15條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基金凈資產的200%,不得通過場外衍生品等工具規避杠桿限制,不得參與場外配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向AA級及以下信用債(可轉債除外)、流動性受限資產合計超過該基金凈資產20%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基金凈資產的120%,全部投資者均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者且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穿透認定)的封閉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根據2018年生效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規定,每只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200%,本次《運作指引》延續了以往200%杠桿比例要求。除此之外,《運作指引》還規定,如果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受限資產合計超過該基金凈資產20%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基金凈資產的120%。
4. 投資單一股票比例限制
《運作指引》第16條規定:“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資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擔任投資顧問的資產管理產品合計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中國證監會、協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條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上市公司股票投資,提出了投資比例的限制(即,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資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擔任投資顧問的資產管理產品合計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應當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我們理解,此條款與證券法要約收購的內容相呼應,是為了防范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繞過監管,通過不同方式實現對上市公司的要約收購。
5. 債券投資比例要求
《運作指引》第18條和19條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開展債券投資交易業務作出投資集中度的限制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2點:
(1) 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債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凈資產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債券的數量,不得超過該債券存續數量的10%。
(2)《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發行的債券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25%。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發行的債券的總數量,不得超過相關債券存續數量的25%。
除了對投資集中度規定具體比例限制之外,《運作指引》還對債券交易的動態評估和風險管理方面提出了要求,包括:
(1) 審慎合理設置投資債券的發行人及所在地區、行業等集中度、價格偏離度、杠桿比例、主體評級、債項評級等風險控制指標;
(2) 價格偏離度等指標出現異常情形時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并按要求向證券交易場所報告;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主體不得參與債券結構化發行,不得參與債券代持,不得直接或者變相收取債券發行人及第三方支付的承銷服務、融資顧問、咨詢服務、信用風險補償等各種形式的費用或者保證金。
三、資金運營與風險管理
1. 自有資金使用限制
《運作指引》第33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開展自有資金投資,建立自有資金投資管理制度和外部投資者利益綁定機制,確保自有資金投資的安全性、流動性,不得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運營。自有資金通過獨立賬戶、私募基金或者資產管理產品等進行投資運作的,應當與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有效隔離,并按要求向協會進行報送。”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13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完善防火墻等隔離機制,有效隔離自有資金投資與私募基金業務,與從事沖突業務的關聯方采取辦公場所、人員、財務、業務等方面的隔離措施,切實防范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運作指引》第33條進一步落實了《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效隔離自有資金投資與私募基金業務的要求,強調應當審慎開展自有資金投資活動,確保自有資金投資的安全性、流動性,不得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運營。
2. 流動性風險管理
《運作指引》第35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結合市場狀況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續更新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明確預案觸發情景、應急程序與措施等。符合一定資產管理規模以上等條件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壓力測試,并按要求向協會報送。”
此條款與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適用的監管要求相類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63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制度,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納入常態化壓力測試機制,壓力測試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結合市場狀況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續更新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而《運作指引》指代的“符合一定資產管理規模以上等條件”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尚需中基協出臺細則進一步明確范圍。
3. 風險準備金制度
《運作指引》第37條規定:“符合一定資產管理規模以上等條件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應當按要求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違反合同約定、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具體要求由協會另行規定。”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運作指引》刪除了“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度末合計基金管理規模20億元以上的”這一資產管理規模,我們理解,征求意見稿出臺后,監管部門與市場主體對需提取風險準備金的證券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成共識,故正式稿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要求由協會另行規定。
四、過渡期安排
1.《運作指引》施行前已備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適用《運作指引》第4條規定。上一年度日均規模、連續60個交易日的計算時間自2025年1月1日起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成立不滿1年的,計算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資產凈值時,以該基金成立日至上一年度末的區間為基準進行計算。
2.《運作指引》施行前已備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符合《運作指引》第17條的,不得新增投資者,不得展期,除因追加保證金需要募集外不得新增募集規模,合同到期后進行清算。
3.《運作指引》施行前已備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符合《運作指引》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的,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給予24個月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后仍不符合前述條款要求的,不得新增募集規模,不得新增投資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進行清算。
4. 涉及《運作指引》要求的基金合同條款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條款應當符合《運作指引》要求;過渡期內基金合同存續期限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基金合同并約定在《運作指引》施行24個月內符合要求;無固定存續期限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在《運作指引》施行24個月內按照《運作指引》要求及協會規定修改基金合同,到期未整改的,不得新增募集規模,不得新增投資者。
以上為我們對《運作指引》重點內容的概覽與解讀,供各行業機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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