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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夫妻共同債務作為家庭消極財產,其認定標準歷經多次立法修訂,形成《民法典》第1064條的認定規則,該條文不僅體現了對夫妻獨立意志及獨立財產的保護,亦反向保護了夫妻共同財產,有效保障家族財富的傳承。
【正文】
企業家在經營企業中,以家庭為單位參與經濟活動的現象日漸增多,在企業家個人行為與夫妻共同行為難以區分的情況下,企業經營所負債務易被認定為夫妻共債,而直接影響家族財富的有效傳承。
一、從“推定共債原則”到“共債共簽原則”的價值保護
早些年,夫妻通過離婚方式規避債務,將財產約定為一方所有,債務由另一方承擔,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常見。為保護債權人利益,2004年《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把夫妻一方債務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推定共債原則”。需夫妻一方證明雙方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知道存在夫妻個人財產約定的,才能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家庭為單位的投資渠道更加多元化,家族財富迅猛增長。同時,因投資產生的債務風險也不斷放大,夫妻關系的穩定性降低,由此產生一系列新的問題。如夫妻一方在離婚前虛構的債務,或一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債,此種情況對非舉債方顯失公平。
為解決上述問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新的《婚姻法解釋》補充規定,增加了“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保護的規定,即明確了“惡債非共債”,但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債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
2018年《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出臺,確認了平等保護原則,即債權人權益與夫妻一方財產所有權均應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自此,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得到統一。2021年《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是對該司法解釋的重申。
二、正確解讀夫妻共債的法律規定以保障家族財富有效傳承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債共簽)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該條款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共債共簽”原則,引導民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在債務形成源頭上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的發生,有效保障了交易安全及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其中“雙方共同簽字”系根據民商事法律確定的一般交易規則而定,“事后追認”規定則是考慮了夫妻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因共同生活而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內享有互相代理的權限,即“家事代理權”。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此條明確家事代理權權限僅為日常家事活動。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共同受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該條認為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時,夫妻之間不再適用家事代理權,而是適用合同相對性原則,明確保護了夫妻雙方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的地位。同時,把借款用途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給債權人,以此來引導債權人在債務形成時需盡到充分謹慎注意義務。
結語
綜上,在立法層面上,“夫妻共債共簽”雖影響交易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實質保護了夫妻共同財產,從源頭上預防糾紛,注重交易安全,也符合當下社會現實需求;在“推定共債的夫妻捆綁主義”到“各自獨立的夫妻個人主義”的演變中,亦體現出婚姻中個體意志覺醒及獨立財產權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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