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批準了《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相關新規將直接影響廣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相關權益與勞動用工管理。對此,我們針對本次新規要點,簡要解讀如下,供相關方參考。
一、延遲法定退休年齡背景
關于法定退休年齡,現行主要依據是1978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其中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周歲、管理技術崗女職工55周歲、非管理技術崗女職工50周歲。
但隨著近年來我國人口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出現了勞動年齡人口總量下降、老齡化與少子化疊加、人均預期壽命增長等新情況。對此,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按照自愿、彈性原則,穩妥有序推進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直至本次《決定》與《辦法》正式出臺。
二、新規主要內容及影響
1. 法定退休年齡
《決定》:
一、同步啟動延遲男、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用十五年時間,逐步將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六十周歲延遲至六十三周歲,將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五十周歲、五十五周歲分別延遲至五十五周歲、五十八周歲。
《辦法》:
第一條?從2025年1月1日起,男職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齡為五十五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四個月延遲一個月,分別逐步延遲至六十三周歲和五十八周歲;原法定退休年齡為五十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二個月延遲一個月,逐步延遲至五十五周歲。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理評析:首先,鑒于《新規》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24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然適用現行法定退休年齡,即男職工60周歲、管理技術崗女職工55周歲、非管理技術崗女職工50周歲。
其次,《決定》和《辦法》規定的延遲后的法定退休年齡,目標是男職工延長3年至63周歲,管理技術崗女職工延長3年至58周歲,非管理技術崗女職工延長5年至55周歲(以下簡稱“延遲法定退休目標年齡”)。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規定并不意味著自2025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立即執行前述延遲法定退休目標年齡,而是設置了15年的過渡期,逐步實現前述目標。
相應的,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正式執行延遲法定退休目標年齡日期止為過渡期,針對勞動者執行動態的漸進式法定退休年齡標準,即男職工和管理技術崗女職工按照每4個月延遲1個月的標準執行;非管理技術崗女職工按照每2個月延遲1個月的標準執行。具體而言,對于男職工和管理技術崗女職工,自2039年9月起開始正式執行延遲法定退休目標年齡;對于非管理技術崗女職工,自2039年11月起執行延遲法定退休目標年齡。
前述規定給用人單位帶來的首要挑戰是在過渡期內,沒有相對統一和確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因此,用人單位需要注意每4個月或2個月將相應更新適用的漸進式法定退休年齡,并將其與受其影響的員工群體及時對應。與此相關,用人單位在作出相關勞動用工管理行為時,應特別注意具體決定或行為作出時適用屆時有效的漸進式法定退休年齡標準。例如: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原則上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勞動解除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得以員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以及經濟性裁員等為由單方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2. 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
《辦法》:
第二條?從2030年1月1日起,將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個月。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滿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通過延長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的辦法達到最低繳費年限,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安理評析:根據這一規定,2029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仍然執行現行的15年標準。根據過渡期漸進式安排,直到2039年1月起,才普遍執行新的標準,即20年。因此,2030年1月1日至2038年12月同樣為過渡期。
同時,對于未能符合前述繳費時間條件的,《規定》延續了現行做法,允許通過延長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的辦法達到最低繳費年限。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前述規定的主要挑戰是在過渡期內,需要注意每6個月將相應更新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并將其與受其影響的員工群體及時對應。
3. 彈性退休
《辦法》:
第三條?職工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于女職工五十周歲、五十五周歲及男職工六十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施中不得違背職工意愿,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
安理評析:可以看出,在過渡期內,用人單位需要準確把握特定員工所適用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漸進式標準(如15.5年、16年等)還是20年以及對應的漸進式法定退休年齡。
同時,在實行彈性退休制度的安排下,實際上將出現三個“高中低”退休年齡標準,即:
·“中線”:員工個人對應的具體法定退休年齡;
·“低線”:在員工自愿選擇提前退休時,現行法定退休年齡(即男職工60周歲、管理技術崗女職工55周歲、非管理技術崗女職工50周歲)將作為“法定最低退休年齡”;
·“高線”:在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決定延遲退休時,員工個人對應的具體法定退休年齡加3年將作為“法定最高退休年齡”。
簡單來說,在正式執行延遲法定退休目標年齡后,“法定最高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6周歲、管理技術崗女職工61周歲、非管理技術崗女職工58周歲。在此之前的過渡期,則需要根據每個員工個人適用的漸進式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基礎計算確定。
該規定明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特殊工種等提前退休政策等情形留出空間。
需要注意的是,選擇提前退休與否屬于員工權利;但對于延遲退休的,則需要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同時,明確不得違背員工意愿,設定有別于法定退休年齡的標準。因此,實踐中,出現員工需要提前退休或延遲退休的,用人單位應注意以書面形式與員工明確約定相關權利義務,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4. 勞動保護
《辦法》
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安理評析: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應當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保護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有觀點認為,該等勞動者應按照民事法律制度下的勞務關系處理,即相關權利義務以當事人約定為主,不宜直接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保護。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規定與司法實踐表明,對該等勞動者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保護標準逐漸成為新的趨勢。該項規定體現了這一變化,也符合本次新規的核心目標之一,即采取措施保障進一步利用高齡勞動者的人力資源。對此,用人單位在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時,應當注意綜合評估并執行。
其中,考慮到勞動者自然生理機能退化規律,用人單位應注意通過完善制度、優化用工模式以及健全保障措施等綜合途徑,加強對高齡勞動者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工傷預防等工作。必要時,還應考慮為其購買補充商業保險,以降低用人單位風險。
5. 其他規定
除前述內容外,《辦法》還規定了健全養老保險激勵機制、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加強對就業年齡歧視的防范和治理、激勵用人單位吸納更多大齡勞動者就業、完善帶薪年休假制度、失業保險保障、規范完善特殊工種等提前退休政策以及養老與托育服務等配套安排。
安理評析:該等內容所涉范圍極為廣泛,將在不同程度影響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激勵、就業歧視、勞動保護、休息休假及職工福利等。
特別是在國家推動“三孩政策”等背景下,延長法定退休年齡也可能加快高齡勞動者長期照護險、育齡員工育兒假等勞動標準以及鼓勵用人單位參與分擔養老育兒等政策的推出。與此同時,針對延長法定退休年齡可能給青年就業帶來的影響,各地也將落實促進青年就業優惠政策、拓展就業見習制度等。該等變化,都將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對此,鑒于該等內容總體尚較為原則,建議用人單位密切關注相關部門后續出臺的具體措施,并征詢專業人士的意見,以及時作出必要回應與準備。
附:
根據《辦法》及其所附《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對照表》和《提高最低繳費年限情況表》,我們簡要整理并匯總受本次新規影響的各類人群及其適用的標準如下(具體請以各地實際執行為準):

北京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5號財富金融中心35-36層
電話:+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1133號長寧來福士廣場T1辦公樓37層
電話:+86 21 6289 8808
深圳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榮超經貿中心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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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市河西區郁江道14號觀塘大廈1號樓17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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