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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案件中,刑民交叉的情況并不鮮見。本文嘗試通過案例分析,梳理人民法院在審理刑民交叉案件時的程序銜接規則,以期為此類商事經營糾紛中的當事方提供參考。
背景案情
2011年,A公司在不知道自然人B實際控制C公司和D公司的情況下,與C、D兩家公司共同出資設立項目公司對外投資。過程中,A公司不僅向項目公司提供3298萬借款,還向D公司提供900萬借款。2018年,A公司起訴項目公司和D公司要求還款時發現,自然人B利用擔任項目公司董事長兼法人的便利條件,捏造D公司和其另一家由其實際控制的E公司之間的債務,并以項目公司全部財產作為擔保,企圖將項目公司和D公司財產全部轉移至E公司。
A公司主張自然人B故意隱瞞其實際控制C、D兩公司的事實,利用關聯公司捏造債務,掏空項目公司和D公司財產,侵害A在項目公司和D公司的合法財產權益,涉嫌刑事詐騙。
E公司兩次仲裁項目公司,并在取得仲裁裁決后向人民法院申請項目公司破產(項目公司在2018年已資不抵債且股東無意繼續投資),同時申報債權。法院裁定項目公司進入破產清算后,E公司依據仲裁裁決書申報債權并得到管理人確認。
自2018年糾紛產生,至2023年法院將E公司在破產程序中債權申報的案卷材料移交公安機關,該案歷時六年。過程中,A公司和E公司啟動多個民事和刑事案件,且前述案件的法律關系相互交織、相互關聯。
A公司在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項目公司和D公司要求還款的前提下,還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自然人B涉嫌詐騙嗎?在民事訴訟和刑事控告程序并存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會按照“先刑后民”的規則中止A公司兩借貸糾紛案的審理或者駁回A公司的起訴,從而使A公司在項目公司和D公司的債權確認被長期擱置?在公安機關已經對自然人B詐騙A公司的行為立案偵查的前提下,E公司依據捏造的事實取得虛假仲裁裁決書,繼而申請項目公司破產并申報債權,在管理人對捏造債權進行確認的情況下,法院能否在衍生的破產債權確認之訴中以該案涉嫌刑事為由將案卷材料移交公安機關?
法律規定
自1998年最高院發布《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來,“同一法律事實”及“同一法律關系”成為法院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確定程序銜接的基本標準。
“先刑后民”規則是指當同一法律事實既涉及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糾紛時,應當先處理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處理民事案件。
“刑民并行”規則是指當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依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相對獨立時,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可以分開進行,互不影響。
規則梳理
(1)A公司對項目公司和D公司提起借貸糾紛案與A公司控告自然人B詐騙案。訴訟中,項目公司、D公司和自然人B的抗辯理由是,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自然人B詐騙A公司財產的犯罪行為,且A公司被詐騙的財產權益同樣來源于A公司對項目公司和D公司的借款。因此,應按照“先刑后民”的規則駁回A公司的起訴。
審理法院認為,A公司兩借貸糾紛案與刑事控告案雖然有關聯,但借貸糾紛和刑事控告的主體不同,依據的法律關系不同。故按照“刑民并行”的規則,在刑事案件偵查的過程中審理兩借貸糾紛案,并判決支持A公司的訴訟請求。
(2)A公司請求人民法院確認E公司對D公司的基礎借款合同、E公司和項目公司應收款質押合同無效案與A公司控告自然人B詐騙案。審理法院認為,兩民事訴訟中的《借款合同書》和《應收款質押合同書》是A公司控告自然人B刑事犯罪的主要證據,因此采用“先刑后民”規則, 以該兩案涉嫌刑事為由,駁回A公司的起訴并將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機關。
(3)A公司請求人民法院確認E公司申報的全部債權不成立案與A公司控告自然人B詐騙案。法院認為,E公司申報債權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嫌刑事犯罪的債權系同一債權,因此采用“先刑后民”規則, 以該案涉嫌刑事為由,駁回A公司的起訴并將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機關。
經驗總結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線索時,無論該線索與民事案件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審理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將涉經濟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本案中,法院多次將案卷材料移交公安的前提是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自然人B的犯罪行為。
如在商業經營中遭遇詐騙,一定要窮盡一切方式,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并舉,才能從根本上扭轉不利局面。本案自然人B利用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實施詐騙、虛假訴訟犯罪,犯罪手法隱蔽,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模糊不清。A公司識破自然人B的意圖后,在起訴項目公司和D公司要求還款的同時,果斷向公安機關舉報刑事犯罪事實,促使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最終通過審理法院向公安機關移交E公司債權申報案卷材料,使自然人B無法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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