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國著名新能源車企在巴西投資項目因涉嫌“強迫勞動”引發全球關注。事件發生至今,已經出現多輪“反轉”:從當地部門的突擊檢查,項目以涉嫌“奴役式”用工為由被緊急叫停,到涉事中國員工聯名表態不存在“強迫勞動”,再到最近相關企業表態將配合當地部門更好安置員工……直到目前,該事件仍未迎來最終法律定性,但由此產生的輿論風波,不僅使所涉中國車企站上了全球媒體的頭條,引發國際社會廣泛關注,也將中國企業出海面臨的跨境勞動合規管理問題直觀地呈現了出來。應該說,該事件既是個案,也是當前新一輪全球化背景下,中國企業在海外擴張過程中所面臨的跨境勞動合規管理挑戰的縮影。
我們從2010年起持續關注企業跨境勞動合規管理相關問題,基于過去的研究與實務經驗,本文就此展開簡要分析,供相關企業參考。
一、跨國勞動監管歷史回溯1
一戰結束后,根據《凡爾賽和約》的規定成立了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致力于通過推動“社會正義”以“建立世界持久和平”。在此基礎上,ILO通過制定國際勞工公約和議定書等方式,推動全球范圍內的勞動保護。但是,國際勞工公約必須經過國家自愿批準加入才能產生約束力。每個國家基于自身利益考慮,通常選擇批準加入特定國際勞工公約。由此,從法律的角度,ILO沒有權力要求任何未加入國際勞工公約的國家遵守公約確定的標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歷史原因,許多早期的國際勞工公約制定的經驗主要源自歐美資本主義發達國家,規則標準相對較高,這也為眾多發展中國家批準加入公約增加了障礙。
早在1940年代,歐美醞釀建立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時,就曾提出將勞工標準納入國際經貿協定,包括要求締約成員必須保證其參與國際經貿活動符合國際公認的勞工標準。但在各方利益的多輪博弈下,遲至1996年的WTO新加坡部長級會議,最終確定“經貿的歸經貿,勞工的歸勞工”的原則。也就是說,在WTO框架下,不再涉及勞工問題,而由ILO在其框架下專門處理。
雖然政府間國際組織未將勞工問題納入國際經貿活動,但在過去半個多世紀,至少三股力量在實質上推動了跨國勞動監管的發展,特別是對跨國企業提出了具體要求,導致相關勞工標準不斷從“軟法”演進為“硬法”,從“商業責任”變為“法律責任”,最終導致當下中國出海企業的跨境勞動合規挑戰。具體而言:
第一個層面來自民間社會,包括發達國家的消費者群體、NGO、媒體以及負責任投資機構等。比較典型的包括耳熟能詳的“生產責任”“工作守則”“標簽運動”“采購巡廠”以及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等,當然近年來受到廣泛關注的ESG投資與披露要求也可以視為其中一部分。該等機制的特點在于主要通過消費者抵制消費、NGO與媒體曝光、合作方或投資主體取消或撤回合作與投資等作為壓力手段,迫使并督促跨國公司遵守國際公認的勞工標準,即便有的要求明顯高于企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第二個層面來自歐美發達國家及其主導的區域與國際組織。例如,美國1930年《關稅法》就明確禁止進口所有強迫勞動制造的產品。在1994年建立的北美自由貿易區,第一次將勞工標準納入了經貿協定并具有強制執行力。歐盟也早在20世紀中葉便開始出臺了一系列社會政策,要求在國際經貿活動中提升勞工保護水平。歐美主導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則在1976年發布了《跨國公司行為準則》,以“負責任商業行為”(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RBC)作為總的要求,明確指出跨國公司應滿足國際公認的勞工標準。因此,相關國家和跨國公司如要享受歐美國家及OECD的優惠,就需要滿足其對勞工標準的要求。
第三個層面來自國際人權保護的發展與機制完善。二戰后,國際社會對于人權保護的意識與要求不斷提升。一般認為,《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國際公認的勞工權利,共同確定了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說,最核心、最重要的勞工權利,同時被認為屬于人權。2011年,聯合國所有成員國一致通過《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明確提出所有國家均有義務保護人權,同時所有企業均有責任尊重人權。從這個角度而言,各國有義務通過立法、執法與司法等措施推動保護包括國際公認的勞工權利在內的人權,而以跨國公司為代表的所有企業,不僅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還要遵從社會責任與道義尊重相關勞工標準。
考慮到國際勞工公約原則上僅對批準加入的國家才能產生約束力,更無法直接要求企業承擔責任,ILO自1990年代逐步將推動核心勞工標準實現作為其工作重點。對此,1998年ILO所有成員國通過了《關于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連同其最新修訂,明確以下五項國際公認的勞工權利:
自由結社與有效的集體談判;
禁止強制或強迫勞動;
廢除童工;
禁止職業與就業歧視;
勞動安全與衛生。
二、跨境勞動合規及其要求
我們自2023年在國內正式提出“跨境勞動合規”的理念2,原因就在于新一輪全球化背景下中國企業出海面臨的新的國際勞動監管環境變化。
哈佛大學教授丹尼·羅德里克曾提出“全球化不可能三角”的論斷,認為高度全球化、國家主權和國內民主決策機制不可能同時共存。3以“自由貿易”為特征的全球化在高歌猛進數十年后,產生了國際社會與不同群體之間的巨大矛盾,各國民族主義明顯上升,“公平貿易”和“有限全球化”成為當下熱點。與此同時,大國競爭與沖突不斷加劇。這些趨勢,都導致中國企業出海的宏觀國際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
在此基礎上,如果追溯歐美跨國企業的發展歷程,盡管當時就存在來自“軟法”層面的勞工標準要求,卻鮮有來自國家或國際立法層面的強監管壓力。
但進入21世紀以來,以歐美發達國家為代表的國家和地區,先后推出一系列所謂的“現代奴役法”“供應鏈法”“ESG與可持續發展法”“盡責調查法”等,如被社會廣為熟知的美國《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英國《現代奴役法》、澳大利亞《現代奴役法》、歐盟《企業可持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等等。這些法令,既可以視為跨國勞動監管發展的必然結果,包括各國基于UNGPs履行的國家義務,但也可以視為不同國家之間在新一輪全球化下的新的議題競爭。
總體而言,前述法規逐漸呈現出“四全”的特征:
適用主體,“全球覆蓋”:管轄領土范圍內運營的企業,乃至延伸至企業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及其業務;
適用對象,“全鏈審查”:進入管轄領土范圍內,或供應鏈、價值鏈、產業鏈的任何實體、資金與物品,甚至延展至多個層級的上下游供應商;
責任認定,“全面鎖定”:出現“過錯推定”的情形,最為典型的是美國《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以及在《美國-加拿大-墨西哥自由貿易協定》中的歸責原則。除非企業能夠“自證清白”,否則“視同有罪”;
法律后果,“全力懲治”:如果企業未能滿足合規要求,可能面臨市場準入受阻、罰款、貨物扣留甚至刑事責任等嚴重后果。
而在另一方面,民間與政府逐漸合力,共同推動ESG理念快速發展,有的已被納入部分國家和地區強制性立法,并成為國際各大證券交易所的核心要求。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前述立法和ESG標準中所涉及的勞工標準,幾乎均對應ILO確定的五項基本勞工權利。
因此,對于當前出海的中國企業而言,遵守東道國的現有法律法規只是滿足跨境勞動合規最起碼的要求。在此基礎上,還需要研究并考慮上下游供應鏈、產業鏈、價值鏈所涉國家和地區的勞動合規要求,乃至相關國際標準。對于上市企業和希望獲取相關負責任投資的企業,更需要遵循ESG中的勞工標準。由此,才能形成在新一輪國際化過程中真正的跨境勞動合規。
三、給企業的初步建議
“不出海,就出局”是近年國內社會非常流行的說法。在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選擇出海的氛圍中,除了經濟利益與業務層面的考慮,需要特別重視勞動用工領域的風險與合規管理要求,否則難免出現類似此次中國汽車企業在巴西面臨的問題,不僅導致現實的經濟損失,還可能影響企業聲譽,乃至使企業失去重要市場、錯失未來更大的商業機會,甚至引發嚴重的法律后果。
對此,建議中國出海企業從以下方面考慮優化跨境勞動合規管理:
出海前對業務布局進行勞動用工合規風險評估,從供應鏈、產業鏈和價值鏈“全鏈條”評估選擇最佳投資運營地或投資組合;
選定候選目標國家或地區后,組織特定國家和地區的勞動用工法律環境評估,了解當地勞動法律法規,以及基于當地進行外銷外貿適用的勞工標準;
制定并調整跨境勞動用工政策及管理模式,包括應尊重當地國家或地區的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等;
如果企業同時需要考慮ESG方面的要求,可以在確定核心勞工標準后,創建包含跨境勞動合規在內的ESG合規管理體系;
在落地層面,應注意政策制定及配套文件,包括在合同或協議中嵌入具體條款,以便在供應鏈或員工出現違規情形時,可以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鑒于前述工作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建議提前引入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隨著中國企業出海的隊伍不斷壯大,如何在全球范圍內踐行合規運營、實現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一項重要議題。中國出海企業只有在理念、政策、流程和執行層面都做好充分準備,才能在海外市場實現合規運營和可持續發展。同時,企業也應秉持負責任經營理念,主動適應相關國家和國際社會的法律文化與標準,以此贏得長期發展優勢。
注釋:
1.參見羅凱天著:《勞工、主權與法治:自貿協定勞工條款中國方案》,北京大學出版社。
2.參見羅凱天2023年7月3日發表于“跨境勞動合規CEC”微信公眾號的文章《創刊詞》。
3.參見[美]丹尼·羅德里克著:《全球化的悖論》,廖麗華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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