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債務人通過離婚方式“金蟬脫殼”,將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未負債的另一方,致使債權人難以實現債權的現象常有發生。債權人能否撤銷這樣的離婚協議?因離婚協議兼具身份關系解除與共同財產處置的雙重屬性,如何平衡離婚時的財產分割與債權人的權益保護成為司法實踐的難點。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出臺,使得平衡機制將愈發完善。本文立足于“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在離婚協議中的適用問題,結合實務案例,為債權人的權利保護提供法律指引。
以案說法[1]
高某與馮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法院判決債務人馮某償還高某借款本金400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判決于2020年7月29日發生法律效力后高某申請強制執行,但因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法院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后得知債務人馮某與其配偶劉某在2018年7月3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將夫妻婚內購買的兩套房屋均約定歸配偶劉某所有。債權人高某認為馮某“通過離婚協議惡意轉移財產”致使其債權無法實現,故向法院訴請要求撤銷馮某與劉某《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約定。
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需關注以下幾點:
一、債權人撤銷權在離婚協議情境下的適用
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538條至第542條。該制度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權利,其目的在于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以保障債權清償,體現了《民法典》強化誠信原則以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價值取向。但同時,因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突破了傳統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將債權人的債權效力延展到了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突破。
上述案例中,債權人主張撤銷的財產協議系夫妻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而離婚協議系集當事人身份關系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配于一體的特殊協議,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與一般合同存在顯著差異。《民法典》第464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彪x婚協議雖屬《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所調整的事項,但這一條款為債權人撤銷權在夫妻離婚協議中的適用預留了空間。
《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為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span>
二、債權人撤銷離婚財產分割的行權條件
(一)債權人在債務人通過離婚協議處分財產前已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上述案例中,債權人高某所享有的債權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程序予以確認,可以認定債權合法有效。司法實踐中,即便債權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但債權人能提供足以證明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證據的,亦可認定債權真實合法。
(二)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條款明顯不合理且不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1. 財產分割條款明顯不合理
《民法典》第538和第539條明確了詐害行為指無償處分與有償不合理交易。對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是“無償”還是“不合理價格”的判斷,無法直接適用。此時,在參照適用時應當考慮離婚協議的特殊性,并非一定均等分割?!痘橐黾彝ゾ幗忉專ǘ访鞔_,在參照適用時,需要考慮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事實,嚴格把握撤銷標準,在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避免損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2]。
2.有害于債權實現
如債務人處分其財產后無法足額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則可認定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在離婚協議中,債務人按照離婚協議分割財產后,其名下所有的財產仍不足以完全清償債權人的債務,即可視為對債權人債權的侵害。
以上案例中,馮某離婚時已負債且無固定工作和收入來源,而涉案《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并未對馮某傾斜,反而將其中兩套房屋約定均歸劉某所有且無相應補償,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可視為馮某在負債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部分財產份額無償進行了處分,導致其財產非正常減少、償債能力降低,已對債權人高某造成損害。法院最終判決撤銷《離婚協議》中的房屋分割條款。
(三)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的行權期間
《民法典》第541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即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同時受以上兩種除斥期間的限制,即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一年之內,但如此時自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之日已屆滿五年的,撤銷權也依法消滅。
三、簽訂離婚協議時,各方維權指南
(一)債權人權益實現路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6條第一款明確:債權人在撤銷權訴訟中同時請求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務人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履行到期債務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債權人可以一并提出 “撤銷+返還”的訴訟請求,以減少訴累。
(二)債務人及其配偶抗辯思路
在債權人提起撤銷權之訴中,債務人及其配偶可舉證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基于雙方對家庭財產的貢獻、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因素考量,并非惡意逃避債務,以證明該等條款合法合理、不應撤銷;債務人可舉證其仍有足夠的資產或收入來源用于履行債務,尚具備償債能力而未陷入無資力狀態,以證明其不存在詐害行為,該行為也并不影響債權實現。此外,特定情況下還可嘗試通過主張家庭需求與當地消費水平關聯、除斥期間等多因素予以抗辯。
結語
《婚姻家庭編解釋(二)》關于債權人撤銷權在夫妻離婚協議中適用的規定有利于各方在法律框架內實現利益平衡,但在具體案件中仍需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避免損害夫妻另一方及子女利益。
注釋文獻:
[1]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終797號“劉某與馮某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二審案”
[2] 最高人民法院陳宜芳、吳景麗、王丹《<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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