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國際司法領域,一國民事判決可否在他國得到承認或執行,一直是備受關注的議題。通常,人們會將注意力放在兩國間是否存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的條約上。目前,中國和加拿大之間并無此類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的條約,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的民事判決在加拿大完全無法得到有效執行。
與中英在民事判決執行上遵循互利互惠原則不同,加拿大法院在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的民事判決時,并不關注加拿大法院此前作出的民事判決是否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當前,加拿大法院主要依據判例法,即普通法(Common Law),處理相關案件。
近年來,隨著移民潮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中國法院的民事判決需要到外國執行。加拿大作為中國移民申請人的主要目的國之一,逐漸出現了中國法院民事判決在其境內成功執行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為中國法院民事判決在加拿大執行奠定了法律基礎,根據“法官造法”原則,它們亦成為加拿大判例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超越了加拿大一國的范疇,為其英聯邦國家處理同類型案提供了可參考和援引的法律依據。
對于不熟悉英美法律體系的人而言,判例法中動輒上百頁的判決書似乎晦澀難懂。然而,在大多數案例中,法官并非僅就某一特定事實作出判定,而是針對此類事實,結合自身的法律知識、相關的社會經濟情況和公平原則,確定處理此事的法律檢測標準(tests)。案例形成后,其他案件的法官、律師和當事人,可將此前判例中得以確定的法律檢測標準,套用于當前案件中相同或類似的事實情況,從而得出具有相對確定性的法律處理結果。
在探討中國民事判決在加拿大的承認和執行時,一個非常重要的案例就是Wei v Mei, 2018 BCSC 157。從該案的索引名稱可以看出,這是2018年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相當于中國的省法院)審判的魏姓原告(音譯)和梅姓被告之間的案件。這也是迄今為止中國民事判決在加拿大跨境執行最為成功的案例之一。本案敗訴方雖隨后向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上訴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被駁回,從而進一步奠定了此案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地位。
該案的案情并不復雜。根據公開信息,原告魏先生在中國向唐山豐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音譯,以下簡稱“豐匯公司”)發放了兩筆貸款,被告梅先生和其夫人李女士是豐匯公司的唯一股東,亦是上述貸款的擔保人。后因梅先生及其夫人未能及時還款,魏先生在中國獲得了關于上述貸款的勝訴判決,案件所有事實都發生在中國。在國內訴訟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梅先生和李女士已移居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并在當地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擁有三處房產(在加拿大當事人房產信息可以通過網絡渠道進行查詢)。該案案值約2500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加元,以及約8900萬元人民幣等值加元的判決后拒不履行所產生的兩倍罰息。在法院對梅先生的資產發布凍結令之后,此案法官從以下三個方面審查中國法院判決在加拿大的可執行性:
1. 外國法院是否對該外國判決具有管轄權?
2. 該外國判決是否是決定性的和終局性的?
3. 是否存在可辯護的理由?
針對上述三個測試標準,前兩個往往不存在太多疑問。根據受案標準和管轄規定,中國國內法院的判決一般不會出現管轄瑕疵。加拿大法院判定外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的依據為,訴訟原因和外國法院之間是否存在真實且實質性的聯系,如有則認定外國法院具有相應管轄權。而對于判決是否具有決定性和終局性,無論是經過上訴程序后的終審判決,還是在上訴期(15日)內未上訴而生效的一審判決,均符合第二個測試標準的。加拿大法院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的終審判決。而上述第三個標準,即是否存在可辯護的理由,往往是中國民事判決可否在加拿大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的關鍵。
這里有必要說明一下,與根據海牙公約進行的文件承認程序不同,中國的民事判決在加拿大不存在單獨的條約承認程序。加拿大沒有專門機構對中國法院民事判決履行承認程序,對中國民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其實都是在申請執行過程中完成的。即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測試標準,中國法院的民事判決就能得到承認和執行。
關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抗辯理由,加拿大法院普通認為,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外國判決才不可執行:
(1)判決是通過欺詐手段獲得的;
(2)判決依據外國刑法、稅法或其他公法作出的;
(3)該判決所依據的外國訴訟程序是以違反自然公證(natural justice)的方式進行的。
換言之,如果中國法院的民事判決合理合法,不存在上述情況,就有可能在加拿大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在這起加拿大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案例中,加拿大法院將中國法律規定的“失信被執行人(dishonest person subject enforcement)”作為考量證據可信度的依據,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對中國法律的尊重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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