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隨著全球化深入發展,企業在多國拓展業務時,跨境勞動合規已成為最復雜嚴峻的挑戰之一。為幫助企業系統應對這一難題,我們攜手全球50余個主要司法管轄區的勞動法律師(均獲錢伯斯、Legal 500或同等機構推薦),共同編撰了超過100萬字的中英文勞動用工合規指南,將持續更新相關要點。
本文刊載了孟加拉國勞動用工合規要點。
01 勞動法體系概述
1.法律體系
孟加拉國的法律體系以英美普通法框架為基礎。這一結構承襲自英屬印度,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法。
2.資源與機構
孟加拉國的勞動法主要由《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與《2015年孟加拉國勞動規則》予以規范。
《2019年孟加拉國出口加工區勞動法》與《2022年孟加拉國出口加工區勞動規則》則為出口加工區勞動者設定了另一套法律規則。
02 雇傭資格與用工分類
1.雇傭年齡
在孟加拉國,就業的最低年齡為18歲。不過,14至18歲的青少年可以工作,但必須取得適任證明(certificate of fitness)。
2.外國企業用工資質
外國雇主可以將工作外包到孟加拉國,但必須確保遵守當地勞動法律;若直接雇用勞動者,通常需要向勞工司(Directorate of Labour)辦理登記。
3.雇傭類型
在孟加拉國,就業形式多樣,包含學徒、替補工、散工、臨時工、試用工、永久工以及季節工等。
4.外籍工作者
在孟加拉國,對外國勞動者的雇用實行嚴格監管,需同時具備簽證推薦函和有效的工作許可;相關文件主要由孟加拉國投資發展局(Bangladesh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 BIDA)會同其他主管機構簽發。
雇主必須優先本地招聘,并在全國性報紙與招聘網站發布職位信息后,方可尋求外國候選人。
03 招聘與勞動合同
1.背景調查
孟加拉國的勞動法并未明確列出哪些類型的背景審查被允許或被禁止。實踐中,雇主在招聘過程中通常會核實工作經歷、教育資歷和犯罪記錄。
2.合同類型
盡管孟加拉國勞動法并非總是要求與每位員工訂立正式書面合同,但其承認勞動關系并對其條款加以規制;同時,為滿足法定義務,用人單位通常采用書面合同。
3.試用期
學徒工須經歷試用期;在此期間,其被臨時安排在一個永久崗位上,直至學徒期完成。對文職人員而言,試用期為六個月;對其他人員則為三個月。
04 工作標準
1.薪酬
在孟加拉國,工人的最低工資由政府確定,并根據行業、職業與技能水平而異。工資標準可由勞工與就業部發布的相關通告予以規定。
2.法定福利與社會保障
依據《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員工享有一系列旨在保障福利與健康的待遇,包括女職工的產假、患病期間的病假以及員工在完成一定服務期限后可享受的帶薪年假。
3.工時
依據《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成年工人通常不得被要求或允許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每周超過48小時。但在特定條件下,成年工人可在一周內超過48小時工作,前提是其每周總工時不超過60小時,且全年平均每周不超過56小時。
4.休息與休假
依據《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為保障員工福祉與工作和生活平衡,工人享有多種休息與休假權益。工人享有每周例休日:商店、商業及工業單位每周休息1.5天,工廠每周休息1天,道路運輸單位每周提供連續24小時的休息;上述例休日工資不予扣減。
關于休假權利,《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規定了若干假期類型:
? 帶薪年假
? 病假
? 事假
? 節日假期
05 職業健康與特別保護
1.職業健康與安全
依據《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第50至88條,雇主負有為雇員提供安全與健康工作環境的法定義務。
2.特別保護
《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對弱勢群體(包括婦女、兒童與青少年)設有特別保護,以保障其在工作中的健康、安全與整體福祉。
06 個人信息與隱私
1.一般規定
雇主有義務保護員工個人數據,并確保其僅為正當目的而收集、處理、存儲與使用,且做法須符合孟加拉國適用法律(包括《2006年信息通信技術法》與《2025年網絡保護條例》)。
2.跨境傳輸
跨境傳輸個人信息必須遵守孟加拉國適用之數據保護法律及任何相關國際標準或協定。僅可向境外傳輸經匿名化、加密或假名化且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之數據。
07 反歧視與反騷擾
1.一般規定
依據《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所有工人在用工條件、工資、福利與工作場所安全方面均有權受到公平對待。
2.保護特征
法律對弱勢或“受保護”類別的勞動者提供了額外保障,特別是婦女、兒童與青少年。雇主須提供安全的工作條件、開展風險評估并采取措施,保護上述群體免受職業危害與剝削,以確保安全的工作環境。
08 內部政策
1.適用性
依據《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管理層負有維持公平且合法之工作場所實踐的責任。雇主應制定并實施內部政策,以規范職場行為、處理申訴、預防騷擾并確保對員工非歧視性對待,同時遵守法定要求。
2.有效性
所有職場政策均須依《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與《2015年孟加拉國勞動規則》之規定正式批準。例如,關于員工行為、紀律程序與雇傭條件的服務規則,在實施前須提交工廠與機構首席監察官(Chief Inspector of Factories and Establishments)并獲得認證。
3.舉報
目前,孟加拉國私營部門用工領域尚無針對舉報人的法律保護,惟在政治層面正就引入有效立法進行討論。
09 交易
1.雇傭關系
在孟加拉國,發生合并、收購或業務轉讓時,勞動合同通常持續有效且不間斷,除非合同或相關治理性協議另有明確規定。
2.補償
僅在因合并或收購導致失業的情形下,員工方可主張獲得補償。
10 雇傭關系終止
1.終止理由
依據《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之相關摘錄,雇主不得任意解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必須以該法所規定的特定事由與程序為依據。不同類型的終止及其界定事由如下:
? 因冗員裁減而終止(裁員)
? 因能力不足而終止(解除)
? 因不當行為或刑事定罪而終止(解雇)
? 其他方式終止(未指明具體事由)
2.終止程序
不同終止類型對應不同程序:
? 裁員(冗員):當崗位冗余時可實施裁員。連續服務滿1年的員工須提前至少1個月書面通知并載明理由,或支付代通知金。
? 解除(能力不足):因身心能力不足或持續健康不良而終止,須由注冊執業醫師出具證明。
? 解雇(不當行為或刑事定罪):對于不當行為或刑事定罪,雇主可不經通知解雇。
? 無特定事由終止: 即便非因冗員、能力不足或不當行為,雇主亦可終止。
? 員工辭職:員工可書面通知辭職,通知期限為:正式工60日;按月計薪之臨時工30日;其他臨時工14日。
3.終止保護事由
依據《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員工在特定期間享有免遭解雇之保護,以在脆弱階段確保其工作安全。
4.遣散費與補償金
依據《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員工在被終止雇傭時有權獲得離職補償,以在就業過渡期獲得財務支持。具體金額取決于工齡與終止原因。
5.不當解除
依據《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如發生對員工不當或違法解除,雇主將承擔特定責任。若員工被無正當或非法定理由解雇,或雇主未遵循《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所規定之終止程序,員工有權向勞動法院提起上訴。
6.大規模裁員
依據《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當雇主擬實施大規模解雇或停工時,應適用特別程序,以確保相關行動合法合規并為受影響員工提供適當保障。雇主在實施停工/裁減前須事先通知有關政府主管機關。
11 保密、競業限制和禁止招攬
1.保密
在孟加拉國,用人單位通常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尤其針對接觸商業秘密、敏感商業信息或知識產權的人員。
2.競業限制和禁止招攬
依據孟加拉國法律,競業限制與禁止招攬條款在雇傭合同中原則上可被采納,前提是其條款合理且不違背公共政策。
12 員工代表與工會
1.員工代表
依據《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孟加拉國員工有權組建代表機構(如工會),或參與稱為“參與委員會”(Participation Committees)的工作場所委員會,以便與管理層開展集體討論。
2.工會
BLA規定了多種工會形式與組織結構。最基礎的是企業層級/基層工會,即同一用人單位內的勞動者可組建協會。此類工會如欲獲得法律認可,須至少擁有該單位總用工數的20%作為會員。
13 爭議解決
1.程序與執行
依據《2006年孟加拉國勞動法》,勞動爭議遵循一套結構化程序以確保公平、及時的解決。就個別勞動者的申訴(如有關解雇)而言,程序自勞動者在引發申訴之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雇主提交書面申訴開始。
2.放棄權利與執行
依據孟加拉國法律,員工不得放棄其法定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最低工資、產假以及公積金/退休金等繳付權益。
14 其他
1.最新發展與趨勢
孟加拉國勞工領域的新興趨勢體現出對工人安全與福利日益重視,尤其是在拉納廣場慘案之后,這一事件促使公私兩部門共同強化保護措施。
2.文化與宗教考慮
在孟加拉國經營時,尊重當地習俗與文化實踐是實現有效勞動力管理的關鍵。雇主應合理安排節假日、禱告時段及宗教儀式,確保員工不受干擾地履行其傳統習俗。
* 為避免歧義,以上內容不視為正式法律意見。
作者簡介
賽義德·阿夫扎爾·哈桑·烏丁,賽義德·伊什蒂亞克·艾哈邁德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合伙人。他的執業領域包括:并購、股權投資、電力和能源、電信、就業、公私合營、銀行和融資等領域。
法里婭·伊斯蘭于2023年加入賽義德·伊什蒂亞克·艾哈邁德律師事務所,具備公司與商事法、并購、銀行法與雇傭法等領域的專業能力。
拉吉卜·阿卜拉爾·阿拉姆于2025年加入賽義德·伊什提亞克·艾哈邁德律師事務所,正在拓展金融監管、電信法、合同起草與公司法律顧問等領域的專業能力。
譯者
金東杰,法學博士,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專業領域:勞動法、ESG合規、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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