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中國汽車產業經歷了從“規模擴張”到“高質量發展”的深刻轉型,核心技術競爭力實現歷史性突破——在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控、電機等領域,中國企業已躋身全球領先行列。全球磷酸鐵鋰電池產能中中國占比達94%,全球加工鋰產量中中國提供了70%。全球前5名的動力電池正極材料制造商均為中國企業,磷酸鐵鋰正極材料市場實際上由中國主導。然而,與此相伴的是國家層面的監管體系加速升級——一套覆蓋核心技術出口和兩用物項跨境流動的全鏈條合規管控體系正在全面落地,對汽車產業經營者的合規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本文將梳理當前中國政府對汽車行業技術出口的各項管理規定,分析其對企業特別是擁有核心技術的汽車制造企業的影響,并探討切實可行的合規應對措施及展望未來趨勢。
一、近期汽車行業技術出口管理規定概述
2025年下半年至2026年初,中國政府圍繞汽車技術出口和鋰電相關物項出口密集發布規則,并在部分公告發布后作出暫停實施安排,形成了核心技術出口和兩用物項管制兩個層面的監管框架。企業判斷現行義務時,應同時核查原公告及后續暫停、延期或修訂公告。

上述規定涉及商務部作為技術出口及兩用物項出口的歸口管理單位;海關總署負責出口貨物通關和檢驗監管;科技部與商務部共同負責《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四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商務部安全與管制局具體承擔擬定出口管制政策、開展最終用戶和用途管理、依法頒發兩用物項進出口許可證件等職能。企業在進行汽車技術出口相關業務時,需根據具體業務類型向上述相應主管部門履行合規義務。
二、中國政府加強技術出口管理的原因
上述管理規定的密集出臺并非偶然,而是基于多重戰略考量。理解這些政策目的,對于企業把握監管邏輯、做好合規應對至關重要。
(一)維護產業安全,鞏固技術領先優勢
中國在電動汽車電池供應鏈中占據全球領先地位。商務部明確表示,調整《技術目錄》旨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發展利益”。特別是電池正極材料制備技術,因在軍工、國防等敏感領域應用日益廣泛,納入限制類有利于“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此舉既順應技術發展形勢,也體現了高水平開放與國家安全之間的審慎平衡。將鋰電正極材料及上游提鋰技術納入限制范圍,是我國鋰電產業領先地位與復雜國際局勢共同作用的結果,既是產業長遠發展的內在需要,也是應對貿易爭端的務實手段。只有做好核心技術開發與保護,才能在國際競爭中贏得主動。
(二)應對國際博弈,增強中國產業話語權
面對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美國、歐盟等已對中國汽車產品加征高額關稅。在此背景下,加強技術出口管理,既是保護核心產業競爭力的必要之舉,也為我國在國際經貿談判中增添了籌碼。
綜上,中國政府加強技術出口管理的原因,可以概括為“內保安全、外固優勢”——對內防止核心技術外流,對外在復雜的國際博弈中增強中國產業的戰略主動權。
三、汽車核心技術出口管理規定
(一)《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調整
1.新增電池正極材料制備技術(編號252604X)為限制出口類
該技術涵蓋三條控制要點,分別對應磷酸鐵鋰、磷酸錳鐵鋰和磷酸鹽正極原材料三個技術方向。每個方向均設定了具體的技術指標門檻。
(1) 電池用磷酸鐵鋰制備技術
化學通式LixFeyMzPO4,需同時滿足在220MPa下粉體壓實密度≥2.58g/cc、0.1C放電克容量≥160mAh/g、首次庫倫效率≥97%等條件。
(2) 電池用磷酸錳鐵鋰制備技術
化學通式LixFeyMnzMaPO4,需同時滿足在220MPa下粉體壓實密度≥2.38g/cc、0.1C首次庫倫效率≥95%、0.1C放電克容量≥155mAh/g、0.1C平均電壓≥3.85V等條件。
(3) 磷酸鹽正極原材料制備技術
涵蓋磷酸鐵、磷酸鐵錳、電池用草酸亞鐵、電池用磷酸二氫鋰、電池用磷酸鋰等制備工藝,其中磷酸鐵須同時滿足振實密度>1.2g/cc、磁性異物<10ppb等條件。
業內分析人士指出,《目錄》限制的電池正極材料制備技術主要為下一代高端磷酸鐵鋰制備技術,而非目前市場上已被廣泛應用的電池正極材料制備技術。此舉既可以保護我國高端核心技術工藝優勢,也不影響目前市場主流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本次調整中的顯著變化是在磷酸鐵鋰制備技術要求中,將壓密測試條件從此前意見征求稿的300MPa壓低到最終稿的220MPa,主要限制的是下一代更高規格的磷酸鐵鋰制備技術;而前驅體磷酸鐵的振實密度條件從此前的2.1g/cc降低到1.2g/cc,使限制的范圍更寬了。
2. 有色金屬冶金技術(編號083201X)大幅擴張
該項技術新增5條控制要點,覆蓋從上游鋰資源提取到鋰材料制造的完整產業鏈:
(1) 鋰輝石提鋰生產碳酸鋰技術
包括基于含鋰凈化液制備碳酸鋰技術、碳化熱解提純技術、母液循環使用技術、連續生產自動控制技術、氫氧化鋰碳化技術。
(2) 鋰輝石提鋰生產氫氧化鋰技術
包括基于含鋰凈化液制備氫氧化鋰技術、冷凍析鈉技術、蒸發結晶技術、粉碎干燥技術等。
(3) 金屬鋰(合金)及鋰材制備技術
包括多陽極電解技術、金屬鋰蒸餾提純技術、金屬鋰(合金)及鋰材壓延加工技術。
(4) 鹵水提鋰技術
包括吸附劑材料合成技術(鋁系、鈦系、錳系)、鹵水吸附-膜分離提鋰工藝集成技術。
(5) 含鋰凈化液制備技術
包括離子交換除雜技術等。
此外,該項技術還對提取金屬鎵技術的控制要點進行了修改。
3.出口管理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出口是指從中國境內向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屬于限制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出口。”第三十二條規定,限制出口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技術出口申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經營主體應按照《條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分別履行限制出口技術許可、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等手續;限制出口的電池正極材料制備技術,通常可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鋰電相關物項出口管制公告及暫停實施狀態
2025年10月9日,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2025年第58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決定對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原定自2025年11月8日起實施。但是,商務部、海關總署于2025年11月7日發布2025年第70號公告,明確第58號公告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暫停實施。因此,截至本文寫作時,企業不宜僅依據第58號公告判斷已經生效的許可義務,而應同時關注第70號公告的暫停實施安排及暫停期屆滿后的后續規則。第58號公告列明的管控范圍包括:
1.鋰電池相關物項
(1) 3A001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Wh/kg的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包含電芯和電池組)。
(2) 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的設備:卷繞機、疊片機、注液機、熱壓機、化成分容系統、分容柜等。
(3) 3E901.a用于生產上述管制物項的技術。
2.正極材料相關物項
(1) 3C901.a.1壓實密度大于等于2.5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mAh/g的磷酸鐵鋰正極材料。
(2) 3C901.a.2三元正極材料的前驅體相關物項:鎳鈷錳氫氧化物、鎳鈷鋁氫氧化物。
(3) 3C901.a.3富鋰錳基正極材料。
(4) 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的設備:輥道窯、高速混料機、砂磨機、氣流粉碎機。
3.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
(1) 3C901.b.1人造石墨負極材料。
(2) 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負極材料。
(3) 3B901.c.1用于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造粒工藝設備:造粒容積大于等于5m3的立式造粒釜、連續造粒釜。
(4) 3B901.c.2用于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石墨化設備:箱體爐、艾奇遜爐、內串爐、連續石墨化爐。
(5) 3B901.c.3用于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包覆改性設備:容積大于300L的融合包覆設備、容積大于60m3的噴霧干燥設備、桶體直徑大于0.5m的化學氣相沉積(CVD)回轉窯。
(6) 3E901.b用于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工藝及技術:造粒工藝、連續石墨化技術、液相包覆技術。
如第58號公告在暫停期屆滿后恢復實施,或主管部門另行發布同類管制規則,汽車行業相關出口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在暫停實施期間,企業仍應保留物項識別、技術參數核查、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盡調等內部合規程序,以便應對政策恢復或調整。
(三)對企業的可能影響
鋰電池材料廠商需評估現有技術及產品是否落入管控范圍。
從技術指標維度看,以電池用磷酸鐵鋰壓實密度≥2.58g/cc為標準,該技術指標控制在當前國內龍頭企業的技術水平附近——德方納米第五代高性能磷酸鐵鋰材料粉體壓實密度已達2.70-2.75g/cm3,第四代高壓實密度產品也已實現批量出貨;湖南裕能CN-5系列、YN-9系列等新產品出貨占比快速提高,主流應用規格壓實密度集中在2.4-2.55g/cm3區間,與2.58g/cc門檻僅一步之遙。這意味著國內企業可以通過許可機制出口處于行業前列的技術,但無法輸出最尖端技術。
從產品能量密度維度看,目前主流動力電池產品(三元電池250-290Wh/kg、磷酸鐵鋰電池<210Wh/kg)通常低于第58號公告列示的300Wh/kg門檻;半固態和全固態電池如達到或超過該能量密度,需持續關注第58號公告暫停期屆滿后是否恢復實施或被新規替代。對于海外合作伙伴要求提供生產工藝支持的情形,還可能同時觸發限制出口技術許可、兩用物項技術出口許可或數據出境合規評估等義務。
從行業競爭格局看,此次對高端磷酸鐵鋰、磷酸錳鐵鋰制備技術以及鋰礦冶煉、提取技術的出口限制,有助于避免核心技術泄露,防止國內企業陷入過度競爭,使國內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保持競爭力和利潤空間。整體上,此次《目錄》修訂,技術出口采取的是“限制性”政策,并非完全禁止,短期內對產業發展與國際合作的影響相對較小。
四、出口許可申請流程與合規要求
(一)技術出口許可申請流程
技術出口許可和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應分開判斷。對于《目錄》內限制出口的技術,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及配套辦法辦理技術出口許可;實踐中,相關申請通常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對于納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且處于有效實施狀態的物項、技術或服務,出口經營者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申請已實現全流程無紙化,可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https://ecomp.mofcom.gov.cn)辦理。
1.申請材料準備
首次申領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通常需要提交申請表、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身份證明、合同或協議、技術說明書、最終用戶證明(含中文譯件)、最終用戶簡介(含譯件)等材料。限制出口技術許可則應圍繞擬出口技術的具體內容、權屬、交易安排、接收方、最終用途及是否落入《目錄》控制要點準備申請材料;兩類許可的材料邏輯相近,但法律依據、審查對象和受理路徑并不完全相同。
2.申請表填寫關鍵要點
出口經營者在填寫申請表時,需要重點關注合同號、最終目的國或地區、最終用戶等信息的準確性與一致性。在商品信息部分,須對照管制清單選擇正確的管制編碼,并在技術描述中逐項列明關鍵指標(如電池能量密度、壓實密度、克容量等技術參數),最終用途描述需與《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完全一致。
3.審查周期
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七條,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出口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但是,對國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響、需報國務院或者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出口,不受該期限限制;鑒別、專家評審、實地核查等時間也可能依法不計入審查期限。企業在進行項目規劃時,應充分考慮該時間周期及例外情形對項目進度的潛在影響。
(二)海關申報特殊要求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于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屬于兩用物項”并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于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不屬于管制物項”并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三)合規風險提示
兩用物項出口合規絕非簡單的“辦證通關”,而是貫穿供應鏈、研發鏈、管理鏈的系統性工作,一次誤判或申報疏漏,就可能導致貨物滯留、供應鏈中斷、高額經濟處罰,甚至觸發刑事調查。
五、多重監管制度的聯動效應與風險疊加
當前中國汽車行業的技術出口管理已從“條塊分割”走向“體系聯動”,各條線之間的要求相互交織。汽車企業常見的兩類技術出海場景尤其值得關注:
(一)技術許可與技術轉讓中的特別風險
限制類技術未經許可不得出口,禁止類技術不得出口。對同一交易同時落入《技術目錄》和有效實施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的情形,原則上需要分別滿足技術出口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要求。此外,技術許可協議中包含的技術參數、測試數據、工藝數據等如涉及汽車數據處理或重要數據識別規則,還需另行評估是否觸發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出境合規或其他數據合規義務。
(二)通過技術許可支持海外合作伙伴發展自主品牌
海外合作伙伴利用中方技術開發自主品牌車型,技術出口的方式可能以服務費、技術使用費或許可費等形式體現,實質上是技術知識的跨境轉移,須審查是否涉及限制類技術。在技術許可協議中,建議明確約定技術出口的合規義務歸屬,要求海外合作伙伴配合中國出口管制審查,包括提供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等文件。
六、合規應對措施
(一)建立內部出口管制合規管理體系
參照國家出口管制合規指引,建立涵蓋組織架構、制度流程、人員培訓、內部審計的系統性合規體系。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六條,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鼓勵出口經營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出口經營者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且運行情況良好的,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對其出口通用許可等申請予以優先處理。
(二)建立技術出口合規審查機制
在技術出口前對技術數據包、許可協議進行合規審查,確保不觸碰監管紅線,針對不同技術類別建立分類審查流程。審查要點應包括:技術是否落入《目錄》禁止或限制出口范圍;出口的物項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管制范圍;技術指標是否接近管制閾值;海外合作伙伴的背景和最終用途是否合規。
(三)及時更新內部合規知識庫
建立政策動態監測機制,密切關注商務部、科技部等主管部門的最新公告和清單修訂。尤其關注《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動態更新。商務部將根據科技發展變化形勢和管理實踐需求,繼續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四)探索與合規專業服務機構深度合作
引入專業律師事務所、咨詢機構,在重大技術出海項目前進行全面合規盡職調查,并定期開展合規審計。對于首次涉及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申請的企業,建議在專業機構指導下完成申請材料的編制和提交。
七、未來發展趨勢與前瞻研判
展望未來,中國汽車行業技術出口管理體系將呈現幾個明確的發展趨勢。首先,管制范圍存在繼續拓展的可能,但具體新增領域仍應以商務部、科技部、海關總署等主管部門正式公告為準。其次,監管工具將持續精細化,從單純的技術管控逐步擴展到產品、設備、工藝的多維聯動,形成“技術—物項—產品”三位一體的管控網絡,各條線之間的聯動將日趨緊密。與此同時,國際合作與制度博弈將長期并存——中國在加強對核心技術出口管控的同時,也在積極推動技術標準互認和檢測認證互信體系建設,力求在保護核心利益與拓展海外市場之間實現平衡。企業合規成本將持續上升,但市場確定性也將隨之增強。隨著監管政策的不斷明確,企業將擁有更清晰的合規指引,然而相應的合規管理投入和維護成本也必然持續增加。對于汽車行業而言,合規能力本身將構成新的核心競爭力,成為企業在全球技術競爭中行穩致遠的關鍵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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